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1號 原 告 吳亞師 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被 告 王義文 被 告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KANG HYUNBIN)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9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