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梁峰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6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峰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峰銘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 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更正為「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8行「駕駛汽車」應補充為「駕駛車牌號碼 000-0 000號汽車」;證據部分補充:「車牌號碼000-0000 號汽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㈡、應適用法條部分應補充:「被告前有如更正後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 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等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友人「阿富」與告訴人之前曾有糾紛,即駕車搭載「阿富」持油漆潑灑告訴人之遮雨棚、玻璃門,致該等物品髒污不堪使用,行為實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科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已構成累犯者,於此處不再重複審酌、評價)、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從事快遞業、家境小康、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告訴人並無與之協談和解之意願(見本院110年5月7日公 務電話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685號被 告 梁峰銘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峰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 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916號、106年度簡字第8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 定,而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梁峰銘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富」之男子,於109年8月19日3時46分許,一同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 ○0號之澄希貿易有限公司,因「阿富」與該公司發生糾紛 ,其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梁峰銘駕駛汽車搭載「阿富」並載運紅色油漆數袋,再由「阿富」在上址門口,將所載運之數袋紅色油漆潑向該公司之遮雨棚、玻璃門,,使遮雨棚、玻璃門外觀形貌增添與原物整體設計、美觀不相襯之污損痕跡,減損用益價值及失去美觀功能,須花費相當時間、金錢始能清潔,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二、案經澄希貿易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梁峰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林惠琪、謝和錦之指訴。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其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罪嫌。被告 與「阿富」間就上開罪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分論併罰之。又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參 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檢 察 官 李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