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則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則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4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則合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利用 手機設備」應更正為「以不詳方式」、倒數第7行所載「沒 有時間聽垃圾講幹話」應更正為「沒時間聽垃圾講幹話」、倒數第6至5行所載「直播上講得像真的一樣,真的沒有唬爛就解鎖雙直播吧」應更正為「直播上講的像真的一樣,真的沒唬爛就解鎖雙直播吧」;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所 載「業據被告陳則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業據被告陳則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其有為上開客觀行為不諱」、第3行所載「上揭臉書社團網頁截圖1份」應補充更正為「上揭臉書社團文章、留言及網頁擷圖各1份」;認定被 告本件犯行之理由補充:「至被告雖辯稱其在該文章之留言並未指名道姓,然其所張貼之文章內容包含『整天唬爛幹幹叫的人、直播主』等,下方並貼有告訴人江建樺之照片,而其上開留言係在該文章下接續為之,且內容包含『講幹話』、『直播主』、『直播上、唬爛』等,依其發表言論之旨趣,及其發表時序、前後語意、言論背景等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之人即為告訴人,是其上開所辯並不可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先後在社團網頁上發表文章及留言誹謗且公然侮辱告訴人,係為達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於密接時間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有糾紛,竟未能理性處理,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更正如上),在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社團網頁上,不顧告訴人名譽而妨害之,自我控制能力顯有不足,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所生危害程度,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為本件行為時無業(見偵卷第5頁)、犯後坦認犯行,惟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彭毓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232號被 告 陳則合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將軍區長沙31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則合與江建樺前曾因細故而發生糾紛,詎陳則合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8日9時前之某日,在臺南市東區之某處,利用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大合」之暱稱,在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臉書「南傳泰國聖物交流團」社團網頁上,張貼「整天唬爛幹幹叫的人我看你要好多久,整天只會討拍,封鎖人家在那裡哭么,嗆小嗆鼻欸咖小一個,咖正氣欸」、「哇哇哇~這個 直播主還會叫人去死,我不知道這種人的聖物能有多好呢?他家的四面佛六合彩開6個號碼,黑粒仔能反敗為勝並捐款 ,我想各位有玩的人都可以去求一下看看了」之文章(下方 並張貼有江建樺之照片),並接續在該文章下留言「我才沒 有時間聽垃圾講幹話」、「…自導自演是直播主的強項…」、「主要是針對個人,不然沒有的事,直播上講得像真的一樣,真的沒有唬爛就解鎖雙直播吧!別每次用這些骯髒手段」等文字辱罵江建樺,供該社團中特定多數之臉書使用者瀏覽,足以貶損江建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嗣江建樺於110年4月8日9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之公司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建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則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江建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上揭臉書社團網頁截圖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9 日檢 察 官 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