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蕙寧、楊巧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劉蕙寧 被 告 楊巧伶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煌 訴訟代理人 林欣萍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至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