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黃惠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黃惠秋 陳鈺勻 陳詩霏 被 告 連國榮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被告連國榮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