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品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品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緝字第2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品軒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品軒自民國108年起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焜 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焜泰公司),擔任業務,負責承接客人訂單、檢貨、出貨並向客人收取貨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至109年間,將向客戶收取合計新臺幣(下同)24萬8066元之貨款侵占入己,償還個人債務。 二、案經焜泰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建彰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焜泰公司間之LINE對話擷取照片、被告積欠之貨款一覽表、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乃係本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上開侵占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另刑法第336 條第2 項雖於被告犯罪期間內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其接續犯行既延至新法施行後之109年2月,自應適用新法規定處斷,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件犯行,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僅履行部分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24萬8066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經本院向告訴代理人林建彰查證,確認被告已返還1萬9000元,此 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衡酌刑法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則於被告已返還部分款項之情形,因被告已無從坐享犯罪所得,被害人之損失亦已獲填補,是被告已返還之款項,自無庸宣告沒收,是被告犯罪所得24萬8066元,扣除已返還1萬9000元,仍計有22萬9066元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客戶名稱 收取款項金額 1 108年11月 利威通訊 7360元 2 108年11月 利威通訊-二店 8410元 3 108年11月 台灣通訊 7351元 4 108年11月 宥達通訊-龍東 24605元 5 108年11月 樂聲通訊 1470元 6 108年11月 緯橙通訊行 970元 7 108年11月 棋申通訊 7150元 8 108年12月 樂聲通訊 880元 9 108年12月 緯橙通訊行 670元 10 108年12月 棋申通訊 3685元 11 108年12月 9453輕鬆購 10000元 12 109年1月 利威通訊 10860元 13 109年1月 利威通訊-二店 4020元 14 109年1月 行動屋-龍安 8395元 15 109年1月 行動屋-龍安* 5130元 16 109年1月 行動屋-莊敬一 8590元(起訴書誤載為5590元) 17 109年1月 行動屋-莊敬一* 14740元 18 109年1月 行動屋-中華 5370元 19 109年1月 行動屋-中華* 6320元 20 109年1月 行動屋-福國 5985元 21 109年1月 行動屋-福國* 10885元 22 109年1月 行動屋-麻園 2045元 23 109年1月 行動屋-麻園* 100元 24 109年1月 行動屋-義勇 3220元 25 109年1月 行動屋-義勇* 1070元 26 109年1月 中華行動-莊敬 3565元 27 109年1月 中華行動-莊敬* 5180元 28 109年1月 緯橙通訊行 2090元 29 109年1月 宇程通訊15165 15165元 30 109年2月 行動屋-龍安 12915元 31 109年2月 行動屋-龍安* 11740元 32 109年2月 中華行動-莊敬二 3955元 33 109年2月 中華行動-莊敬二* 235元 34 109年2月 行動屋-中華 5070元 35 109年2月 行動屋-中華* 2970元 36 109年2月 行動屋-福國 8180元 37 109年2月 行動屋-福國* 10900元 38 109年2月 行動屋-義勇 4580元 39 109年2月 行動屋-義勇* 2240元 合計:248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