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鎧蔚企業有限公司、王金興、正森興業有限公司、張大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鎧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興 被 告 正森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之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大中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大中詐欺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