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渙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渙騰 經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應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被 告 立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敏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 偵字第14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渙騰係被告經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於民國108年1月間遷至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被告經展公司,登記負責人 原為黃鈺娟(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5月20日由姚應祥接任登記負責人】、被告立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 樓,下稱被告立馬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廖敏秀(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因未依 規定限期辦理董事、監察人改選變更登記,已於112年1月11日當然解任】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洪渙騰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知識,可知網路影音平台上供不特定人觀看之電影、電視連續劇,多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之影片,當可預見若提供該等影片連結網址與公眾,將使社會大眾更容易接觸該等侵權影片,而可能幫助非法公開傳輸者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亦明知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本案告訴人)所撥放之節目內容,係由本案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本案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製作公開傳輸其內容,竟基於縱使所連結之影片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由被告洪渙騰與大陸地區某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洽談使用其「LTV」應用程式後(LTV應用程式係自動抓取第三方網站之影 音連結,讓使用者可連結至外部網站觀看影片,節省使用者搜尋影片路徑之時間),於106年6月29日,由被告洪渙騰指 示不知情之張文晴成立「Ltv-免費露天電視-」Facebook粉 絲專頁,提供LTV應用程式之下載連結及安裝步驟,供用戶 免費觀看本案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節目,而粉絲專頁亦會不定期提供節目資訊、更新載點。嗣被告洪渙騰為推廣被告立馬公司之「179團購網」,乃再指示張文晴於107年1月3日將上開Facebook粉絲專頁更名為「L2TV-最強移動電視-」,於107年3月12日在上開Facebook粉絲專頁公告「LTV」應用 程式更新為「L2TV」,提供「L2TV」應用程式之下載連結及安裝步驟,供用戶免費觀覽本案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節目,並表示如加入被告立馬公司之「179團購網」,並支付新 臺幣199元之預購金,即可成為贊助會員(即皇冠會員),可 觀看「L2TV」之所有節目,而「179團購網」之其餘訪客、 註冊會員可觀看「L2TV」之部分節目,被告洪渙騰即以此方法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重製本案告訴人之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洪渙騰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3條第4款等罪嫌, 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論以幫助犯;被告經展公司、被告 立馬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 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著作權法第101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洪渙騰、被告經展公司、被告立馬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洪渙騰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3條第4款等罪嫌,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論以幫助犯;被告經展公司、被告立馬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 第1項規定,科以上開法條之罰金刑,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 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該條文雖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因施行日期需由行政院另定之,尚未生效),均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洪渙騰、被告經展公司部分,因已與本案告訴人達成調解,業經本案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110 年度民著訴字第150號調解筆錄2份、111年8月30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11年12月23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至166、171至177、179至181頁);至被告立馬公司部分,則因本案告訴人已對被告洪渙騰、被告經展公司撤回告訴,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效力亦及於被告立馬公司,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附表一:LTV侵權頻道清單 編號 節目名稱 著作權人 1 018非凡新聞台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2 017年代新聞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 019壹電視新聞台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4 020東森財經新聞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 023東森新聞台 6 021民視新聞台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7 022三立新聞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 024中天新聞台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9 025TVBS新聞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L2TV侵權頻道清單 編號 節目名稱 著作權人 1 018非凡新聞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2 019壹電視新聞台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3 020東森財經新聞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023東森新聞台 5 051東森綜合台 6 052東森超視 7 053東森戲劇 8 071東森電影台 9 002民視HD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 021民視新聞台 11 022三立新聞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2 050三立台灣台 13 024中天新聞台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4 054中天綜合台 15 055中天娛樂台 16 025TVBS新聞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