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明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1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明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因一時缺錢花用,以網路通訊軟體虛設「周慈恩」之帳號,使告訴人誤以為確有所稱「周慈恩」之女性,繼之與被告聯繫,被告見有機可乘而行使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陸續轉帳,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詐得款項新臺幣3萬7,750元,為其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亦未實際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034號被 告 周明恩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明恩(原名:周鉉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晚間某時,以LINE暱稱「太騷」,大頭貼為女性照片,冒名自稱「周慈恩」,佯以生活費不夠、願交友提供其住處地址鑰匙為由,向張峻偉借款,使張峻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自手機街口支付APP 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所示款項共15筆,至周 明恩持用之街口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內,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7750元,旋即遭周明恩花用完畢。 二、案經張峻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周明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峻偉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會員申登資料、電子支付紀錄、帳戶交易紀錄、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本署106度偵字第170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61號刑 事簡易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至被告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檢 察 官 王 涂 芝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 1 110年3月11日22時24分 1400元 2 110年3月11日23時13分 2000元 3 110年3月12日20時13分 2000元 4 110年3月12日22時12分 3000元 5 110年3月14日9時22分 5000元 6 110年3月14日17時10分 1700元 7 110年3月14日19時43分 3000元 8 110年3月16日17時37分 5000元 9 110年3月17日2時27分 6000元 10 110年3月17日2時45分 3000元 11 110年3月18日18時35分 1500元 12 110年3月19日19時32分 150元 13 110年3月20日20時20分 1000元 14 110年3月21日11時44分 2500元 15 110年3月22日9時12分 500元 共37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