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兼、郭榮彥、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 被 告 郭榮彥 上 二 人之 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榮彥及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於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限制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範圍外,檢閱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惟不得作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應注意遵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繫屬審理中,茲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聲請閱覽本案全部卷宗等語。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又持有前述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至3項及同條第5項均定有明文。 三、准許檢閱卷宗及證物範圍: 查聲請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36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2565號提起公訴,經 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繫屬審理中,有本院卷內所附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所示收狀戳印文1 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除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認定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係 屬告訴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法源公司)之業務秘密或營業秘密,應予以限制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外(詳如後述),其餘內容尚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聲請人及選任辯護人不得就 該等卷證資料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其餘聲請駁回(即如附表所示限制聲請人及其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重製或錄影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固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有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錄影之權利,以及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證等權利,惟同條第2項但書、第3項但書亦明定,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其檢閱、抄錄、重製或錄影。復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查本案被告即聲請人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案之告訴人法源公司有具狀陳明理由暨向本院表示意見,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為告訴人法源公司之業務秘密或營業秘密,為其商業上賴以產出商品、服務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與秘密資訊,並為其長期構建「法源法律網」創作精神重要內涵之一,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限制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被告謝復雅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經本院審認後以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限制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被告謝復雅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在案。是聲請人請求閱覽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限制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卷宗及證物之範圍 編號 資料內容 偵查卷內所在處 1 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及電磁紀錄資料 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8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四、附件五 2 告訴人編寫「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過程 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13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三 3 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 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14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一 4 告訴人擇要說明法規沿革之編寫創作內容 ⒈110年10月19日刑事陳報(二)狀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二 5 告訴人就「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創作之形成與演進逐項說明 ⒈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三)狀暨附件01~14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二 6 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676號卷(一)第41至60頁 7 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卷(一)第337至4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