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忠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忠益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0935、15861、13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忠益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忠益前為鴻展通訊行之負責人,因知悉檢附高資費帳單辦理電信門號攜碼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或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稱遠傳公司、台 哥大公司、亞太公司,並合稱電信公司),申辦攜碼可勾選 免預繳費用方案,而得自上開公司獲得毋庸扣除其他費用之佣金(下稱高資費攜碼方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由不知情之聯繫人員吳曜圻(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辦門號換現金或可提供優惠之攜碼申辦手機方案,招攬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人,先分別於各編號所示原門號申請日期至原電信公司申辦各編號所示門號並填載如各編號所示攜碼文件資料後交予劉忠益,劉忠益復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攜碼文件資料內另檢附其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如各編號所示帳單轉交亞纭通訊行,各別向遠傳公司、台哥大公司、亞太公司接續辦理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高資費攜碼方案而行使如各編號所示偽造帳單,致上開電信公司誤信附表一至三均符合高資費攜碼方案資格,進而准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門號攜碼方案及高資費攜碼方案之申請,並給予劉忠益每一門號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佣金,而足生損害於附表一至三 所示之人及電信公司。 二、案經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傳聞證據,被告劉忠益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訴緝102卷第17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其餘非 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緝102卷第172頁、本院訴緝65卷第88頁),並有下列事證足資補強,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云孜、張永松、張德昌、吳淑芬、洪聿卉、徐曄梅、許文苓、陳徐玉英、證人陳素梅、吳曜圻、王承濬、張灝鈞、李季展、史堅石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見偵10935卷㈠第19至23、347至351、25至29、31至35頁、偵28 942卷第4至其反面、38至39、53至55頁、偵15861卷第29至35頁、偵33015卷第6至8頁、偵33016卷第10至13、44反面至45頁、偵13867卷第9至11、63至反面頁、偵33015卷第74至反面、79至反面頁、偵13867卷第6至7反面、124至125頁、偵10935卷㈠第7至11頁、偵33015卷第3至5頁、偵33016卷第2至3 頁、偵28942卷第53至55、122至123反面、125至反面頁、偵33015卷第38至40頁、偵10935卷㈠第37至39、349至350頁、偵15861卷第43至45頁、偵28942卷第138至139、33至34頁、偵33016卷第6至7反面、44至45反面頁、偵13867卷第8至反 面、70至71反面頁、偵15861卷第39至40頁)。 ⒉遠傳公司函106年4月18日遠傳(發)字第10610306067號函、 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第二服務中心函106年4月6日(二服密 字第1060000008號函暨所附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申請資料、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第二服務中心函106年5月26日二服字第10600000029號函、遠傳公司106年7月18日遠傳( 發)字第10610700547號函、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函106年4 月18日新北二服密字第1060000021號函、遠傳公司106年4月24日函暨所附門號0000000000催繳紀錄、台哥大公司書函106年4月21日法大字第000000000號所附門號0000000000基本 資料、申辦資料、催繳資料、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函106年5月25日新北帳字第1060000038號函、遠傳公司106年7月27日遠傳(發)字第10610702857號函、亞太公司106年5月3日函暨所附門號0000000000申辦資料、遠傳公司函106年4月18日遠傳(發)字第10610306077號暨所附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申請書及繳費紀錄、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106年6月2日函新北帳字第1060000040號、亞太公司106年6月13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60979號函、遠傳公司106年7月27日遠傳( 發)字第10610702067號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 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106年7月19日信客一(一)警密(106)字第0298號簡便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運處106年7月20日新北一服(106 )字第A064號函、台哥大公司106年7月25日法大字第106080814號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 第一作業中心106年7月19日信客一(一)警密(106)字第0312號簡便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新北營運處106年7月20日新北一服(106)字第A063號函、 遠傳公司106年7月27日遠傳(發)字第10610704257號函、 台哥大公司106年7月25日法大字第106080883號函、亞太公 司函所附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申辦及帳務繳款資料、亞太公司函所附門號0000000000攜入時間及繳費狀況、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107年3月31日新北帳字第1070000041號函、遠傳公司107年4月17日遠傳(發)字第10710304387號函 、台哥大公司書107年3月27日法大字第107033641號函、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台北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07年6月14日臺北一服107字第078號函、台哥大公司107年6月8日法大字第107065912號函、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107年6月13日新北帳字第1070000065號函文、遠傳公司107 年6月10日函覆之洪聿卉門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行動寬 頻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亞太公司109年11月9日函暨所附電信服務費收據範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信行四字第1090001269號函各1份(偵28942卷第76 、95至106、114、117至118頁、偵33015卷第88至98、100至109、111至120、123、127至128頁、偵33016卷第67、71至88、92、94、98至99頁、偵13867卷第80至81、82至100、92 頁、偵10935卷㈡第9至19頁、偵10935卷㈡第9至19、151至215 、221、263至305頁、偵15861卷第155至163、171、173至175、181至185、203至217、221至235、239、243至249頁、本院訴緝102卷第105至119、121至123頁)。 ⒊附表一至三「證據資料」欄所示偽造帳單及攜碼文件資料。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反覆實行,各別持續侵害同一電信公司法益,為接續犯,應分別僅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所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分別係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揭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利用其開設通訊行,而得知辦理攜碼業務得獲取相當佣金,竟不思以正當管道賺取所得,而以上開方式詐欺電信公司以謀自身利益,導致電信公司因而受有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且佐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攜碼門號數量眾多,其犯罪所生損害非輕之犯罪情節及犯罪所生損害;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最高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執行前從事電焊工作,已婚,經濟狀況尚可,現無需扶養之親屬或家人之家庭狀況及經濟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所申請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攜碼門號,每一門號可獲得4,000元之佣金等節,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 (見本院訴緝65卷第88頁),而分別為其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附表一部分為:4,000元×14=56,000元;附表二部分為:4,000元×8=32,000元;附表三部分為:4,000元×3=12,000元),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於各該犯罪之主文項下沒收,並諭知 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就附表五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經查,據起訴書附表編號10、15、18、21、24、29「被告製作檢附之假帳單」所示部分,均係記載「無」,且依卷內檢察官所提事證亦均未有上開門號於攜碼時有檢附偽造之高資費帳單,是就此部分已均難認被告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又證人即告訴人洪聿卉於警詢時證稱其因友人陳素梅介紹而認識吳曜圻,吳曜圻稱可以較優惠方案攜碼申辦手機,故伊有將身分證及健保卡交給吳曜圻幫其辦手機等語(見偵15861卷第31頁),證人即告訴人蔡云孜、張永松、張德 昌於警詢時亦均證以伊透過友人介紹得知吳曜圻有在代辦手機比較便宜,故有將雙證件拿給吳曜圻,請吳曜圻尋找合適通訊方案等詞(見偵10935卷㈠第21、27、33頁),已難認附 表五所示申辦人是否確無申辦攜碼服務之真意;再依證人吳曜圻於偵訊中證稱被告為鴻展通訊行老闆,伊僅係將客人介紹給鴻展通訊行,被告向伊表示他們通訊行比外面便宜,看可否介紹客人,伊會帶客人至鴻展通訊行簽立代辦委託書、代辦申請書等語(見偵28942卷第122至123頁),是附表五 所示申辦人既均係透過吳曜圻申辦攜碼服務,而依證人前開證詞,尚不足認附表五所示申辦人與吳曜圻間,就附表五所示門號有何虛偽申辦攜碼服務以向電信公司詐取服務或佣金之情狀,實無從推認被告為附表五所示之申辦如各編號所示門號主觀上有何明知該等門號事後並不會正常繳交電信費用之情,自難遽認被告於申辦附表五所示門號攜碼服務當時有何對電信公司為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是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均分別與前揭附表一至三分別認定有罪部分,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政寬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江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攜碼至遠傳電信公司): 編號 門號 申請人 原電信 公司 原門號 申請日期 攜碼日期 偽造之原電信公司帳單 證據資料 偽造帳單 攜碼文件資料 1 0000000000 吳淑芬 中華電信 105年3月14日。 105年3月16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28942卷第15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中華電信帳單、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偵28942卷第96至98反面、13至18頁) 2 0000000000 吳淑芬 中華電信 105年3月14日。 105年3月18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28942卷第21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中華電信帳單、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偵28942卷第102至103、19至24頁)。 3 0000000000 徐曄梅 中華電信 105年5月13日。 105年5月20日。 有。 105年4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33015卷第20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偵33015卷第94至97、13至19頁)。 4 0000000000 許文苓 亞太電信 105年3月13日。 105年3月20日。 有。 105年3月遠傳電信費帳單(見偵33016卷第31頁) 亞太電信預付卡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偵33016卷第68、8、14至18頁)。 5 0000000000 許文苓 中華電信 不詳,於98年10月27日即終止租用。 105年3月20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繳費通知、105年3月遠傳電信電信費帳單(見偵33016卷第22、30頁)。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見偵33016卷第23至28頁)。 6 0000000000 蔡云孜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4月21日。 有。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吳曜圻)、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張灝鈞) 7 0000000000 蔡云孜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1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㈠卷第109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寛頻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見偵10935卷㈡第27至33、偵10935卷㈠第95、97至100、105、107頁)。 8 0000000000 蔡云孜 亞太電信 不詳。 105年10月5日。 有。 105年9月亞太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偵10935卷㈡第183頁)。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偵10935卷㈡第171至177、179、181、185頁)。 9 0000000000 張永松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 105年3月25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197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見偵10935卷㈡第69至78頁、偵10935卷㈠第193、195、185、187頁)。 10 0000000000 張永松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4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213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見偵10935卷㈡第79至88頁、偵10935卷㈠第199、201至203、209、211頁)。 11 0000000000 張德昌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5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289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見偵10935卷㈡第119至124頁、偵10935卷㈠第269、275、277至279、287頁)。 12 0000000000 張德昌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4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319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見偵10935卷㈡第131頁、偵10935卷㈠第305、307至309、315、317頁)。 13 0000000000 張德昌 亞太電信 不詳。 105年10月3日。 有。 105年7月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通知單(見10935偵卷㈡第199頁)。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偵10935卷㈡第195、187至191、285、197、201頁)。 14 0000000000 洪聿卉 中華電信 不詳。 105年3月12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5861卷第79頁)。 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見偵15861卷第83至91、93、95、97頁)。 附表二(攜碼至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 編號 門號 申請人 原電信 公司 原門號 申請日期 攜碼日期 偽造之原電信公司帳單 證據資料 偽造帳單 攜碼文件資料 1 0000000000 徐曄梅 中華電信 105年5月13日。 105年5月21日。 有。 105年4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33015卷第27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見偵33015卷第89至92、22至26、29頁)。 2 0000000000 蔡云孜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5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123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0935卷㈡第35至41頁、偵10935卷㈠第111至118、121頁)。 3 0000000000 蔡云孜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9日。 有。 104年1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㈡第237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0935卷㈡第43至50頁、偵10935卷㈠第125至131、135頁)。 4 0000000000 張永松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5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237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0935卷㈡第99至108頁、偵10935㈠卷第225至231、235頁)。 5 0000000000 張德昌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5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333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0935卷㈡第139至144頁、偵10935卷㈠第321至327、331頁)。 6 0000000000 張德昌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7日。 有。 104年12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303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0935卷㈡第125至130頁、偵10935卷㈠第291至297、301頁)。 7 0000000000 陳徐玉英 中華電信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11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偵13867卷p51)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 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3867卷第84至87、38至反面、50、94至99頁)。 8 0000000000 洪聿卉 中華電信 不詳。 105年3月24日。 有。 105年1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5861卷第63頁)。 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5861卷第51至61頁)。 附表三(攜碼至亞太電信公司): 編號 門號 申請人 原電信 公司 原門號 申請日期 攜碼日期 偽造之原電信公司帳單 證據資料 偽造帳單 攜碼文件資料 1 0000000000 蔡云孜 中華電信 105年4月15日。 105年4月19日。 有。 105年4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165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亞太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見偵10935卷㈡第59至68頁、偵10935卷㈠第153至155、157頁)。 2 0000000000 張永松 中華電信 105年4月15日。 105年4月19日。 有。 105年4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0935卷㈠第251頁)。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亞太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見偵10935卷㈡第109至113頁、偵10935卷㈠第239至241、243、249頁)。 3 0000000000 洪聿卉 中華電信 不詳。 105年4月19日。 有。 105年3月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繳費通知(見偵15861卷第163頁)。 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亞太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見偵15861卷第157至160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所示之事實 劉忠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所示之事實 劉忠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三所示之事實 劉忠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五: 編號 門號 申請人 原電信公司 原門號申請日期 攜碼日期 新電信公司 偽造之原電信公司帳單 攜碼文件資料 1 0000000000 蔡云孜 亞太電信 不詳。 105年10月7日。 遠傳電信 無。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偵10935卷㈡第165、157至163、167、169頁)。 2 0000000000 張德昌 亞太電信 不詳。 105年10月6日。 遠傳電信 無。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門市銷售檢核表(見偵10935卷㈡第203至209、211、213、215頁)。 3 0000000000 洪聿卉 中華電信 105年3月12日。 105年3月15日。 台哥大電信 無。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攜出申請書、繳費通知、繳費證明、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5861卷第205至217、65至74、75至76頁)。 4 0000000000 張永松 中華電信 105年3月21日。 105年3月25日。 台哥大電信 無。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台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0935卷㈡第89至98頁、偵10935卷㈠第215至221、239至247、249頁)。 5 0000000000 蔡云孜 中華電信 105年4月15日。 105年5月9日。 亞太電信 無。 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服務契約/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亞太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專案同意書、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代簽呈預繳款方案加盟經銷通路(見偵10935卷㈡第65至68、283、偵10935卷㈠頁第167、171、281頁)。 6 0000000000 張永松 中華電信 105年4月20日。 105年5月6日。 亞太電信 無。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10935卷㈡第115至118、285頁、偵10935卷㈠第253至255、265、2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