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楊順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楊順發(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儀(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婕(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茹(兼楊金元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 被 告 周建邦 寶護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智婷 被 告 護老福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福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28號),經原告楊金元、楊順發、黃寶儀、楊雅婕、楊雅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楊金元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業據 其繼承人即原告楊順發、黃寶儀、楊雅婕、楊雅茹聲明承受訴訟,有個人除戶資料及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各1份及刑事 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查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