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季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季錞 選任辯護人 劉耀文律師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健森 黃柏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常紀瀚 選任辯護人 陳韶瑋律師 被 告 胡志杰 吳洺瀧 林順安 葉煜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編 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二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十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二編 號十六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 十九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叁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未扣案黃○○、F○○、寅 ○○、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五、六所示犯罪所得,及 未扣案庚○○所有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庚○○、黃○○、F○○、午○○、寅○○、戊○○、癸○○、H○○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參與乙○○(本院 另為判決)、宙○○(本院另為判決)、「大埕」(真實年籍 、資料不詳)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成員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另有少年李○ 翰參與(民國111年3月9日加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 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3月15日警方查獲止,以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8樓作為詐騙機房,接受機房管理人乙○○、宙○○ 指揮,庚○○、黃○○、F○○、午○○、寅○○、戊○○、癸○○、H○○並 共同擔任第一線機手,負責利用通訊軟體IG,創設專用帳號,使用女子頭像,隨機尋找對象,使用預設文案攀談,取得信任,待成為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或Whatsapp好友後,伺機介紹假投資平臺「智邦」(網址:https://stock.zhibanqsx.com),佯稱協助操盤保證獲利,僅需提供10%技術費用云云,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同意支付費用加入會員,再由機房內第二線機手(乙○○、宙○○擔任)勸誘附表二 所示之人同意進一步投注資金,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詳細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二),即遭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最終由「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取得款項,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其中寅○○、戊○○、癸○○、H○○的起訴範圍分別僅有附 表二編號2至33、編號10至33、16至33、29至33部分】。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已經 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其等供述可以相互佐證(出處如附表三),並與同案被告乙○○、宙○○、證人即少年李○翰於警詢、偵查供述、附表二 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三),亦有附表三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以認為被告庚○○、黃○○、F○ ○、午○○、寅○○、戊○○、癸○○、H○○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 合,應屬可信【被告以外之人的警詢筆錄、未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則均不作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因此,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行 為所構成的犯罪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 罪。 (二)共同正犯: 1.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與 同案被告乙○○、宙○○、少年李○翰、「大埕」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分工合作,各自擔任詐騙、聯繫、提款、回繳的工作,對於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及洗錢的行為,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2.本案詐騙集團機房雖然有少年李○翰參與,但少年李○翰加 入時,差不到幾天就年滿17歲,與18歲相去不遠,又同案被告乙○○於法院訊問時供稱:是我跟李○翰面談,但我不 知道李○翰幾歲,我覺得應該是18、19歲,而且李○翰身上 還有刺青等語(本院卷一第213頁),可以認為少年李○翰 外型、面貌、特徵不一定可以讓旁人察覺出是未滿18歲的人,連負責面試少年李○翰的同案被告乙○○都不不知道少 年李○翰的年紀,更別提其他詐騙機房的一般成員,故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是否 明知或可得而知少年李○翰為未成年人,並非毫無疑問,應該沒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處罰的必要,起訴書這部分的主張,應有誤會。 (三)罪名的競合與罪數的認定: 1.想像競合: ⑴由於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只有「參與」犯罪組織的單一行為,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該以詐騙集團成員著手向被害人接觸並施用詐術的最早時間點,作為各被告的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分別為附表二編號1(被告庚○ ○、黃○○、F○○、午○○)、5(被告寅○○)、10(被告戊○○ )、29(被告癸○○、H○○)的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成立想 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45、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又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在詐騙機房工作,並利用來源不明帳戶收受附表二所示之人的匯款,使得「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可以獲得詐欺所得,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參與詐欺取財犯罪的分工行為,同時也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的行為,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而且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⑶因此: ①被告庚○○、黃○○、F○○、午○○於附表二編號1,被告寅○○於 附表二編號5,被告戊○○於附表二編號10,被告癸○○、H○○ 於附表二編號29,都是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法定刑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②至於以下部分,被告庚○○、黃○○、F○○、午○○、寅○○、戊○○ 、癸○○、H○○則是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姓名 範圍 庚○○、黃○○、F○○、午○○ 附表二編號2至33。 寅○○ 附表二編號2至4、6至33。 戊○○ 附表二編號11至33。 癸○○ 附表二編號16至28、30至33。 H○○ 附表二編號30至33。 2.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與 同案被告乙○○、宙○○、少年李○翰、「大埕」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使用不同的詐騙方法,行為時間、被害人也都不一樣,各別具有獨立性,各別被害人的詐欺取財行為間,可以認為是犯意各別,而且行為互殊,應該以被害人的人數為基礎,分別進行處罰(結論:庚○○、黃○○、F○○、午○○ 共犯33罪;被告寅○○共犯32罪;被告戊○○共犯24罪;被告 癸○○共犯18罪;被告H○○共犯5罪)。 (四)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於 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犯行,應該分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l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庚○○、黃○○、F○○ 、午○○、寅○○、戊○○、癸○○、H○○的刑罰(想像競合的情 況下,法定刑較輕之罪的刑罰減輕規定也必須被考慮,只是從一重後仍然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即應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此部分有最高法院108 年 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以作為參考)。 2.被告庚○○、F○○、午○○、H○○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的適用: ⑴被告庚○○、F○○、午○○、H○○的辯護人固然主張:被告庚○○ 、F○○、午○○、H○○坦承犯行,又年紀尚輕,應適用刑法第 59條規定,減輕刑罰等語(本院卷二第51頁、第61頁、第76頁)。 ⑵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然有明文規定,然而所謂「顯可憫恕」,是指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然失之過苛,尚堪憫恕的情形而言。 ⑶被告庚○○、F○○、午○○自加入詐騙機房起,至警方於111年3 月15日查獲為止,參與犯罪組織的時間超過2個月,時間 並非短暫,若不是遭到警方查獲,參與的時間肯定更長,又被告庚○○、F○○、午○○躋身成為機房的小組長,惡性並 非輕微。此外,被告庚○○、F○○、午○○、H○○的行為嚴重妨 害社會秩序,造成多數人的財產損害,都不是出於什麼不得已的苦衷才選擇參與詐騙集團,被告庚○○、F○○、午○○ 、H○○坦承犯罪的態度,在法院量刑時可以適當地進行考 慮,客觀上並不存在任何特別值得憫恕的原因。 ⑷本案各罪即便科處被告庚○○、F○○、午○○、H○○最低的法定 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也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 並沒有情輕法重的情況,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減輕被告庚○○、F○○、午○○、H○○的處罰,因此各辯護人的主張 並無理由。 (五)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的說明: 1.審酌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身體四肢健全,而且年輕力壯,卻不思考如何藉由自己 的能力,透過正途獲取財物,竟然為了貪圖不法私利,參與以詐欺為目的的犯罪組織,在詐欺機房與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進行詐騙計畫,騙取他人的金錢,並製造金流斷點,造成檢警難以查緝,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始終坦 承犯行,到案後如實陳述犯罪手段,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庚○○、戊○○、癸○○、H○○並無前科,被告黃○ ○、F○○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前科,被告寅○○因為另 案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法院審理中,被告黃○○ 、F○○、寅○○竟再次加入詐騙機房,主觀惡性明顯重大, 又被告午○○有持有第三級毒品的前科,被告F○○另外有妨 害自由、過失傷害前科,被告寅○○另外有傷害前科,被告 F○○、寅○○的素行都不是太好,以及各被告有以下所述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⑴被告庚○○:高職畢業,工作是家具業,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3萬元,與父母、妻子、2個未成年子女同住,需扶養未成年子女; ⑵被告黃○○:高中肄業,入監前的工作是水電,月收入約3萬 元,與父母、姐姐同住,需幫忙支付家中開銷; ⑶被告F○○:高中肄業,在家中生魚片店幫忙,月收入約2萬 元,與祖母、父親、哥哥、姑姑同住; ⑷被告午○○:高職肄業,工作是裝潢,月收入2萬5,000元, 與父母、2個哥哥同住; ⑸被告寅○○:高中肄業,工作是木工,日薪1,200元,但不固 定,與父母同住,需扶養父母; ⑹被告戊○○:二專畢業,工作是開大卡車,家人提供經濟來 源,與外公同住; ⑺被告癸○○:高中肄業,工作是粗工,日薪約1,200元,但不 固定,與父親、哥哥、奶奶同住; ⑻被告H○○:國中畢業,工作是冰店,月收入約2萬2,000元, 與母親同住,需分擔家中房租。 3.再考慮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 、H○○參與詐騙機房的時間長短,獲得的報酬多寡(如附 表一),還有庚○○、黃○○、F○○、午○○、寅○○、戊○○、H○○ 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癸○○缺席調解程序),被告 庚○○、午○○更已經分別支付了1萬元的賠償金給告訴人子○ ○(即附表二編號2),被告庚○○另與告訴人戌○○(即附表 二編號26)達成分期給付1萬元的協議等一切因素,並以 各被害人受騙金額、損害是否已經被填補為基礎,就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所犯各 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4.由於本案各罪主要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而且參與詐騙機房以後,反覆實施詐騙,也是該行為的本質(難以想像詐騙集團只騙一個人就決定解散),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法院分別綜合評價被告庚○○ 、黃○○、F○○、午○○、寅○○、戊○○、癸○○、H○○所犯罪數, 在詐騙機房的分工程度(被告庚○○、F○○、午○○為詐騙機 房的小組長),還有被害人的人數,以及損害總金額,並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以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宣告緩刑及不宣告緩刑的理由: (一)被告H○○不曾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 院卷一第121頁)。又被告H○○始終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 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相信被告H○○確實知道自己的錯誤 ,具有一定程度的反省能力,歷經本案的偵查、審理程序,被告H○○應該已經獲得教訓,因為被告H○○應該負責的被 害人(即附表二編號29至33所示之人)並未出席法院安排的調解程序,被告H○○不能賠償被害人,難以完全歸咎於 被告H○○。 (二)更何況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不是宣告緩刑的法定要件,也不是唯一要考量的因素,尤其緩刑是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受有罪判決的人,重新建構社會人格(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意旨參照),即便被害人 不能在本案終結前取得損害賠償,還是可以另外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向被告H○○求償,對於被害人的權益沒有任何 影響,也不代表被告H○○可以因此免除任何賠償責任。因 此,本院認為暫時不對被告H○○進行處罰是比較適當的, 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 (三)然而被告H○○行為衍生的社會成本必須納入考量,避免被 告H○○產生只要出席調解程序,並表達願意賠償被害人的 意願就可以了事的心態,並且強化被告H○○的法治觀念, 期許被告H○○能不再重蹈覆轍,另外按照刑法第93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H○○於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3年內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被告庚○○的辯護人固然請求法院為緩刑之宣告(本院卷二 第271頁),但是關於被告庚○○所犯各罪刑,法院已經定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超過有期徒刑2年,而且被告 庚○○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妨害社會秩序,造成高達33個 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更已經晉升為機房內小組長的角色,法院審酌以後認為並不屬於「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不符,無從為緩刑之宣告。 四、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雖然 有明文規定,但是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法院不能夠再適用該規定,宣告被告庚○ ○、黃○○、F○○、午○○、寅○○、戊○○、癸○○、H○○強制工作。 五、沒收的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庚○○、黃○○、F○○、 午○○、寅○○、戊○○、癸○○、H○○所有,並且作為詐騙、聯 繫使用,屬於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全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1.被告黃○○、F○○、寅○○、戊○○分別獲得如附表一編號2、3 、5、6所示報酬,此部分犯罪所得又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該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庚○○獲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6萬元報酬,又被告庚○○ 於111年9月20日調解程序,當場支付1萬元的賠償金給告 訴人子○○(本院卷二第259頁至第261頁),可以認為被告 庚○○的部分犯罪所得已經被剝奪,剩餘犯罪所得5萬元, 並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應該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於被告庚○○私底下與告訴人戌○○達成分期給付1萬元的 協議(本院卷二第273頁),只是訴訟外和解契約,並無 既判力及執行力,而且被告庚○○尚未給付任何款項,無法 扣除被告庚○○應該沒收的犯罪所得數額。 (三)其餘扣案物無從沒收: 1.扣案被告庚○○、黃○○、午○○、戊○○、癸○○所有手機各1支 【扣案物編號:1-A-2-2、1-A-9-2、1-A-10-2、1-A-1-1 、1-A-6-2】,為其等私人手機(偵卷㈤第125頁、第160頁 、第167頁;偵卷㈢第2頁、第66頁、第149頁;偵卷㈠第120 頁、第123頁;本院卷二第275頁),並非犯罪所用之物,以及扣案被告戊○○所有銀行存摺2本【扣案物編號:1-A-1 -5、1-A-1-6】,也與犯罪無關,均無法宣告沒收。 2.因為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只是單純參與詐騙機房,既非出資者,也不是場地提供 者,其他扣案物(如電腦主機、螢幕等物)應非其等所有,由檢察官另為合法的處理比較恰當。 (四)在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經不用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可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也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將應該沒收的物品、犯罪所得合併宣告於另外一個獨立的主文項,除了有利於執行以外,也符合沒收制度的本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顏汝羽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姓名 參與時間 犯罪所得 (新臺幣) 犯罪所用之物【扣案物編號】 1 庚○○ 110年12月25日 6萬元 IPhone手機1支【1-A-2-1】 2 黃○○ 110年12月26日 6萬元 IPhone手機1支【1-A-9-1】 3 F○○ 111年1月1日 26萬元 IPhone手機1支【1-A-8-1】 4 午○○ 111年1月7日 0元 IPhone手機1支【1-A-10-1】 5 寅○○ 111年2月7日 1萬元 IPhone手機2支【1-A-3-1、1-A-3-2】 6 戊○○ 111年2月22日 5,000元 IPhone手機1支【1-A-1-2】 7 癸○○ 111年3月2日 0元 IPhone手機1支【1-A-6-1】 8 H○○ 111年3月10日 0元 IPhone手機1支【1-A-4-1】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主文 ⒈ E○○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LINE暱稱「恩恩」,於111年1月7日,添加E○○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7日17時8分 5,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則宇】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1年1月26日14時17分 3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睿謙】 111年1月27日19時46分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戶名:蘇益】 111年1月27日19時49分 3萬元 111年1月27日19時50分 3萬元 111年1月27日19時51分 3萬元 111年1月29日17時32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孝儀】 111年1月29日17時34分 3萬元 ⒉ 子○○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9日,向子○○佯稱加入投資網站EXNESS(網址:stock.kijmoop.com)及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0日7時51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1年2月10日21時32分 1萬元 111年2月11日0時7分 5萬元 111年2月11日0時8分 5萬元 111年2月12日0時4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111年2月12日0時5分 5萬元 111年2月12日0時7分 5萬元 111年2月15日16時12分 5萬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111年2月15日16時13分 1萬元 111年2月17日22時25分 3萬元 ⒊ G○○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Instagram暱稱「幼幼」(帳號:yoyo_.62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5日,添加G○○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19時18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7日19時12分 1萬元 111年2月19日18時1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 ⒋ P○○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4日,添加P○○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22時54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⒌ 宇○○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Instagram暱稱「蓉ㄦ」(ID:isa_0624_),於111年2月8日16時15分,添加宇○○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14時49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2月15日18時25分 1萬元 ⒍ M○○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Instagram暱稱「白白」(ID︰wenny_082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13時35分,添加M○○為好友,並佯稱可用外掛程式破解外匯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保證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6日16時31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7日19時 1萬元 111年2月23日16時48分 3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⒎ B○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B○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7日14時24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2月17日18時16分 1萬元 111年2月17日23時1分 2萬8,000元 ⒏ 亥○○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21時5分,添加亥○○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9日22時34分 2,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21日20時5分 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 111年2月21日20時21分 2,000元 ⒐ 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己○○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0日18時12分 1,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2月23日21時28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111年3月4日19時43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14日19時4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⒑ 壬○○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添加壬○○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20時37分 1,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年2月24日16時5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111年3月8日16時29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8日16時29分 1萬元 111年3月8日16時30分 1萬元 111年3月8日17時04分 3萬元 111年3月9日14時16分 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 111年3月9日23時14分 1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 ⒒ A○○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Instagram暱稱「辰」(帳號:uuene_88)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3日0時,添加A○○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4日20時3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7日17時5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8日10時2分 2萬元 ⒓ 辛○○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2日,添加辛○○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5日18時22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⒔ 未○○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5日,添加未○○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5日14時5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2月28日19時4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1日20時17分 1萬元 ⒕ 巳○○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8日,添加巳○○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8日21時2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⒖ 辰○○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Instagram暱稱「瑜」(ID︰yu0515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1時17分,添加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7時2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1日20時51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2日12時02分 2萬元 ⒗ D○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Instagram暱稱「婧瑄」(帳號:xuang_071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添加D○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16時18分 1,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何品萱】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4日18時40分 1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佳靜】 111年3月8日19時36分 1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 111年3月15日12時1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H○○】 ⒘ 卯○○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添加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20時49分 3,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起訴書誤載帳戶號碼)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3月3日3時35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3日13時57分 5萬元 ⒙ 天○○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Instagram暱稱「芽芽」及LINE暱稱「White」、「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2時15分,添加天○○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17時23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10日18時43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⒚ O○○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Instagram暱稱「瑜」(ID︰yu0515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4日,添加O○○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2時17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⒛ 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Instagram暱稱「幼幼」(帳號:yoyo_623),於111年3月5日15時1分,添加丁○○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16時03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LINE暱稱「柒柒」(ID:nn000000),於111年3月5日,添加玄○○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6日18時5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甲○○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6時4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1年3月7日18時14分 1萬元 111年3月7日18時42分 5萬元 111年3月7日19時32分 3萬元 111年3月7日22時15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 111年3月14日19時25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L○○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Instagram暱稱「瑄瑄」(帳號:kimi_701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5時28分,添加L○○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6時1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9日13時59分 1萬元 111年3月10日20時5分 2萬2,000元 I○○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臉書及LINE暱稱「AMY」(LINE ID:0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I○○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3時58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1年3月7日14時53分 3萬元 111年3月14日14時3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義德】 111年3月14日14時37分 2萬5,000元 111年3月16日14時19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王永賢】 111年3月16日14時20分 5萬元 丑○○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Instagram暱稱「李怡昕」,於111年3月初,添加丑○○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http://stock.zhibangsx.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8時40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戌○○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8日,添加戌○○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4時27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11日16時1分 1萬元 111年3月15日14時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C○○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6時50分,添加C○○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可自動提單,保證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6時35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鄧姸馨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LINE暱稱「AMY」,於111年3月9日,添加N○○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不詳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1時5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9日17時14分 1萬元 111年3月9日17時53分 2萬元 J○○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Instagram暱稱「白白」(帳號:wenny_082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添加J○○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8時42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K○○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Instagram暱稱「耶比」(帳號:willston_08_2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K○○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5時1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地○○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Instagram暱稱「芽芽」(ID︰tereng 0317)及LINE ID「mmo0317」,於111年3月12日,添加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4日13時2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Instagram暱稱「魚」(ID︰rumi0812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丙○○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4日15時1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Instagram暱稱「玉米」(ID:Kevin000000),於111年3月,添加申○○為好友,並佯稱介紹智邦投資網站(網址:stock.zhibangs.com),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5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3月14日21時5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庚○○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㈤第166頁至第17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㈤第219頁至第173頁背面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 被告黃○○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㈢第1頁至第11頁背面;偵卷㈩第267頁至第279頁 偵查 偵卷㈢第66頁至第72頁;偵卷㈦第326頁至第327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67頁、第75頁 被告F○○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㈧第57頁至第7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㈥第160頁至第166頁;偵卷㈦第336頁至第338頁背面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67頁、第75頁 被告午○○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㈢第76頁至第85頁;偵卷㈧第88頁至第94頁 偵查 偵卷㈢第147頁至第150頁;偵卷㈦第196頁至第198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 被告寅○○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㈥第2頁至第9頁背面;偵卷㈧第107頁至第113頁 偵查 偵卷㈥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偵卷㈦第185頁至第187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167頁、第175頁 被告戊○○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㈤第124頁至第132頁;偵卷㈧第147頁至第153頁 偵查 偵卷㈤第158頁至第161頁;偵卷㈦第190頁至第191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 被告癸○○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㈠第13頁至第21頁背面;偵卷㈧第127頁至第133頁 偵查 偵卷㈠第119頁至第124頁;偵卷㈦第182頁至第184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167頁、第175頁 被告H○○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㈠第135頁至第145頁背面;偵卷㈦第312頁至第31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㈠第196頁至第124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 同案被告乙○○供述 警詢 偵卷㈤第3頁至第13頁背面;偵卷㈧第20頁至第30頁;偵卷㈩第75頁至第81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㈤第119頁至第121頁背面;偵卷㈦第342頁至第347頁 同案被告宙○○供述 警詢 偵卷㈢第153頁至第162頁;偵卷㈧第45頁至第50頁;偵卷㈩第123頁至第125頁 偵查 偵卷㈢第284頁至第286頁;偵卷㈦第330頁至第332頁、第354頁至第357頁 證人即少年李○翰證詞 警詢 偵卷㈥第175頁至第18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㈥第256頁至第264頁 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E○○) E○○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89頁至第91頁背面 E○○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92頁至第95頁;偵卷㈧第231頁正背面、第236頁至第23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96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96頁正背面 附表二編號2 (告訴人子○○) 子○○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97頁至第98頁背面 子○○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99頁至第102頁;偵卷3227第248頁 附表二編號3 (被害人G○○) G○○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04頁正背面 G○○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249頁至第25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06頁至第107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07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4 (告訴人P○○) P○○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28頁至第329頁 P○○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27頁正背面、第330頁至第331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32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32頁至第334頁 附表二編號5 (告訴人宇○○) 宇○○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53頁至第354頁 宇○○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52頁正背面、第355頁至第356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57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57頁背面至第358頁 附表二編號6 (告訴人M○○) M○○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60頁至第361頁 M○○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59頁至第365頁 附表二編號7 (被害人B○) B○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77頁至第78頁背面 B○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79頁至第82頁背面 臺灣銀行網路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83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卷㈡第83頁正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83頁背面至第88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8 (告訴人亥○○) 亥○○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21頁至第322頁 亥○○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20頁至第326頁 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己○○) 己○○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11頁至第412頁 己○○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10頁正背面、第413頁至第416頁 附表二編號10 (告訴人壬○○) 壬○○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18頁至第119頁背面 壬○○報案資料 偵卷㈢第224頁至第225頁背面;偵卷㈧第271頁至第276頁 ATM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120頁至第121頁背面;偵卷㈢第226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22頁至第123頁 附表二編號11 (告訴人A○○) A○○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24頁至第125頁 A○○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25頁背面至第127頁;偵卷㈧第282頁至第28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29頁背面至第133頁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35頁背面至第136頁 附表二編號12 (告訴人辛○○) 辛○○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15頁正背面 辛○○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14頁至第31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㈧第318頁背面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18頁至第319頁 附表二編號13 (告訴人未○○) 未○○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18頁正背面 未○○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17頁至第42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22頁至第409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28頁至第429頁 附表二編號14 (被害人巳○○) 巳○○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03頁正背面 巳○○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02頁至第405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09頁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06頁至第409頁 附表二編號15 (告訴人辰○○) 辰○○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36頁至第337頁 辰○○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35頁正背面、第338頁至第340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41頁、第344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41頁背面至第344頁 附表二編號16 (告訴人D○) D○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209頁正背面 D○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251頁背面;偵卷㈧第208頁至第216頁 轉帳明細 偵卷㈡第7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218頁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卷㈧第218頁背面至第219頁 附表二編號17 (告訴人卯○○) 卯○○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37頁至第138頁 卯○○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290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39頁正背面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39頁背面至第144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18 (告訴人天○○) 天○○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51頁至第152頁 天○○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52頁背面至第153頁;偵卷㈧第308頁至第31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53頁背面至第154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19 (被害人O○○) O○○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46頁正背面 O○○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45頁至第347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49頁 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48頁背面至第351頁 附表二編號20 (被害人丁○○) 丁○○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40頁正背面 丁○○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9頁正背面 附表二編號21 (告訴人玄○○) 玄○○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42頁正背面 玄○○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41頁至第444頁 附表二編號22 (告訴人甲○○) 甲○○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58頁至第59頁背面 甲○○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93頁至第20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202頁至第20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㈧第207頁正背面 附表二編號23 (告訴人L○○) L○○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08頁至第109頁背面 L○○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10頁至第111頁背面;偵卷㈧第262頁 ATM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113頁正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13頁背面至第117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24 (告訴人I○○) I○○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78頁正背面 I○○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77頁至第383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85頁至第391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25 (被害人丑○○) 丑○○於警詢證詞 偵卷㈦第364頁至第365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㈦第366頁 附表二編號26 (告訴人戌○○) 戌○○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177頁至第178頁 戌○○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76頁至第182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83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184頁 附表二編號27 (告訴人C○○) C○○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93頁正背面 C○○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92頁至第395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96頁至第401頁 附表二編號28 (被害人N○○) N○○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30頁正背面 N○○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0頁至第433頁 附表二編號29 (告訴人J○○) J○○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40頁正背面 J○○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61頁至第163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64頁至第175頁背面 中國信託提款卡影本 偵卷㈡第42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44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30 (告訴人K○○) K○○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35頁正背面 K○○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4頁至第437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38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38頁 附表二編號31 (告訴人地○○) 地○○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46頁正背面 地○○報案資料 偵卷㈥第30頁背面、第64頁至第65頁背面;偵卷㈧第303頁 郵局存摺正反面影本 偵卷㈡第147頁背面至第148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49頁至第150頁背面 附表二編號32 (告訴人丙○○) 丙○○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67頁正背面 丙○○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66頁至第369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70頁至第358頁 附表二編號33 (被害人申○○) 申○○於警詢證詞 偵卷㈦第372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㈦第373頁 銀行資料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戶名:蘇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41頁至第346頁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王永賢】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47頁至第350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則宇】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55頁至第359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61頁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對帳單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劉俊宇】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07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70頁至第1873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佳靜】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86頁至第1992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66頁至第1867頁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存摺存款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11頁至第315頁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何品萱】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31頁至第334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義德】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39頁至第448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43頁至第1851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H○○】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孝儀】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05頁至第419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29頁至第437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睿謙】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83頁、第389頁至第403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23頁至第1834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25頁至第427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政霖】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75頁至第379頁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群組「獎盃符號」Telegram對話紀錄 偵卷第1501頁至第1525頁 群組「K群」Telegram對話紀錄 偵卷第1527頁至第1552頁;偵卷㈢第123頁至第135頁背面;偵卷㈠第151頁至第163頁背面 群組「300萬+」LINE對話紀錄 偵卷第1553頁至第1564頁 被告癸○○手機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㈠第25頁至第31頁 少年李○翰手機IG、LINE、記事本畫面 偵卷㈥第231頁至第2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