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佩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3928號、第3929號、第3931號、第3932號、第3933號、第3934號、第3935號、111年度偵字第39822號、第43095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3930號,112年度偵字第152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4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佩君幫助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佩君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於當今社會乃極為容易、尋常之事,可預見無故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顯可能持之供以隱匿身分,以便於遂行詐欺、恐嚇等不法行為時所用,卻仍基於縱若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持以實施詐欺、恐嚇犯行,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幫助恐嚇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姓名不詳、自稱「阿豪」之成年男子。嗣「阿豪」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上開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認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恐嚇得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11、14、15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11、14、15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及以附表編號12-14 、16所示之方式,恐嚇如附表編號12-14、16所示之人,使 其等心生畏懼,附表所示之人遂依犯罪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點數序號及密碼提供予該犯罪集團成員,該犯罪集團成員旋將上開點數儲值於如附表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 二、案經彭振睿、王健雄、顏瑞賢、胡恩瑞、黃偉旭、彭若軒、楊侑昕、林兩儀、吳浚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古寶馨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翁于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陳尤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周怡如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楊清春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杜秉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 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判決所引用被告陳佩君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至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7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彭振睿、王健雄、古寶馨、 顏瑞賢、胡恩瑞、黃偉旭、彭若軒、楊侑昕、林兩儀、翁于哲、吳浚銘、陳尤吉、周怡如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許世賢、楊清春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杜秉諭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10368卷第9-11頁 ,偵10269卷第7-9頁,偵39822卷第11-15頁,偵4621卷第7-12頁,偵19494卷第5-8頁,偵10368卷第13-14頁,偵7832卷第5-6頁,偵10368卷第15-19頁,偵10368卷第21-22頁,偵13020卷第7-8頁,偵44953卷第9-11頁,偵10368卷第23-24頁,南市警卷第3-9、11-12頁,他438卷第25-27頁,偵12689 卷第5-10頁,偵1524卷第7-26頁,偵54316卷第127-130、171-173頁),復有告訴人彭振睿提出之通話紀錄擷圖、LINE 對話紀錄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査詢明細、告訴人王健雄提出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査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古寶馨提出之統一超商購買證明、交友軟體及LINE對話紀錄照片、通話紀錄照片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顏瑞賢提出之全家超商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胡恩瑞提出之萊爾富超商e購卡 付款證明(顧客聯)、臉書貼文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許世賢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全家超商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査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黃偉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彭若軒提出之客服對話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楊侑昕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査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林兩儀提出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翁于哲提出之萊爾富超商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 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吳浚銘提出之交友軟體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號查詢單、告訴人杜秉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告訴人陳尤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周怡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會員資料明細、訂單查詢明細、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楊清春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通話紀錄照片、限時掛號收據及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回函暨0000000000號GASH會員申登資訊及訂單查詢明細、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9月23日函暨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10368卷第51-77頁,偵10269卷第11-16、25-31頁,偵39822卷第17-30、33-44頁,偵4621卷第37-97頁,偵19494卷第25-37頁,偵7832卷第23-48頁,偵10368卷第109-135頁,偵10368卷第141-154頁,偵13020卷第9-11、19-25頁,偵44953卷第13-22頁,偵10368卷第155-156、163-183頁,南市警 卷第23-77頁,偵12689卷第23-29、35-63頁,偵1524卷第76-123頁、偵54316卷第77-81、97-112、131-139頁),足認 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 助詐欺得利、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46條第2項之 幫助恐嚇得利罪。 ㈡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本案提供上開門號之行為同時觸犯12個幫助詐欺得利罪及4個幫助恐嚇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恐嚇得利處斷。 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930號、112年度偵字第1524號、111年度偵字第54316號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有相當之智識能力可判斷如將所有之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他人將有用以為詐欺、恐嚇犯行之高度可能,卻仍提供上開門號供犯罪集團充為犯罪之用,助長犯罪集團犯罪之橫行,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失,所為實不足取;又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有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7-17頁);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提供門號數量、所生之損害,及被告自述高職畢業、從事粗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6頁),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9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雖認被 告因上開犯行獲得新臺幣1,000元之報酬等語,然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供稱:「阿豪」說辦完門號要給我錢,但我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卷內亦無其他客觀事證 足證被告確實收受報酬,是無從認定被告有因上開犯行而獲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刑事不法利得不僅為犯罪之重要誘因,甚且經常成為維繫、茁壯犯罪組織之養分,為防堵不法所得資金進入合法商業領域,流通於正常金融管道,澈底杜絕其變裝化身成合法資金之機會,以落實犯罪防制,確保國家司法權之正確運作,維護社會治安及穩定金融秩序,故洗錢防制法於第2條明定 洗錢行為之態樣,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漂白不法利得。經查,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雖有向附表1-11、14、15所示之人施以詐術,或向附表編號12-14、16所示之人予以恫嚇,使附表所示之人依指 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點數序號及密碼提供予該犯罪集團不詳成員,該犯罪集團成員旋將上開點數儲值於如附表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等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犯罪集團儲值上開點數後有將該等點數移轉他人之情形,是該等犯罪所得既然未經移轉,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犯罪集團成員有藉此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漂白不法利得之情況,自無從認定其等上開犯行有著手掩飾、隱匿或切斷不法犯罪所得與前置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被告之上開犯行並不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本應就此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新耀、彭馨儀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或被害人 犯罪時間(民國)、方式 行動電話門號 GASH會員帳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新臺幣) 卡片序號 1 彭振睿 (111年度偵字第10368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6日,以交友軟體暱稱「小文」向彭振睿佯稱可相約見面援交云云,嗣於同年9月2日16時許,自稱「小文」老闆之人來電陸續以支付援交費用、確認是否為警察等理由施詐,致彭振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 MZ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16時5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永春店 5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18時6分許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 110年9月2日18時33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嶺中店 5,000元 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 2 王健雄 (111年度偵字第10269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9、3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健雄,佯稱:可相約在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158巷口見面,惟須購買遊戲點數付費云云,致王健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QZ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1時1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和西店 1,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000元 0000000000 3 古寶馨 (111年度偵字第39822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SKOUT、LINE通訊軟體向古寶馨佯稱可約見面吃飯云云,嗣不詳男子撥打電話向古寶馨佯稱須先購買GASH遊戲點數以支付保證金云云,致古寶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QZ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11時5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新豐福比店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000元 0000000000 4 顏瑞賢 (111年度偵字第4621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WeDate、LINE通訊軟體聯繫顏瑞賢,佯稱:倘欲見面,須先購買GASH點數5,000元,並傳送序號及密碼,且須繳交保證金18萬8,000元云云,致顏瑞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 TZ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9時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保縣府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22時36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保新店0000000000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23時1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麻太店 1,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23時5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太保嘉太店 5,000元 0000000000 5 胡恩瑞 (111年度偵字第19494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4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31日),透過LINE暱稱「林語萱」向胡恩瑞佯稱:援交前須先購買GASH點數作為交易費用及保證金云云,致胡恩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台哥大公司 TZ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8時4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蘆崁店 3,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8時30分許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8時49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北崁店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8時59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南華店 5,000元 0000000000 6 許世賢 (111年度偵字第10368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萱萱」向許世賢佯稱可見面援交,惟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許世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QZ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19時7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屏東大埔店 3,000元 0000000000 7 黃偉旭 (111年度偵字第7832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日前某日,透過TINDER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盈盈」向黃偉旭佯稱可購買GASH POINT援交云云,致黃偉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QZ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0時30分許 嘉義市民族路統一便利商店嘉國店 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0時30分許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1時23分許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1時23分許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8 彭若軒 (111年度偵字第10368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日19時10分許,自稱為9931遊戲交易平台客服人員以LINE向彭若軒佯稱須先儲值點數,始得開通帳號提款云云,致彭若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QZ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1時24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藍天店 1,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1時57分許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2時14分許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2時26分許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2時27分許 同上 1,000元 0000000000 9 楊侑昕 (111年度偵字第10368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日2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Fairy」向楊侑昕佯稱可約見面,惟須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楊侑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QZ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3時43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新桃行店 5,000元 0000000000 10 林兩儀 (111年度偵字第13020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4日,透過9931遊戲交易平台,向林兩儀佯稱須儲值GASH點數,始能解鎖領現金云云,致林兩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台哥大公司 TZ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9時35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集興店 1,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21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時35分許,應予更置) 同上 3,000元 0000000000 11 翁于哲 (110年度偵字第44953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4日12時許,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思琪」向翁于哲佯稱有兼差按摩,可購買GASH 遊戲點數消費云云,嗣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電話,向翁于哲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翁于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台哥大公司 TZ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21時29分許 台北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松盛店 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5日凌晨0時49分許 台北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信誠店 1萬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5日凌晨0時50分許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5日凌晨1時9分許 台北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五分埔店 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5日凌晨1時12分許 台北市○○○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後山埤店 3,000元 0000000000 12 吳浚銘 (111年度偵字第10368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4日16時後某時,以LINE暱稱「心雅」與吳浚銘視訊聊天並擷圖,再向吳浚銘恫稱須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播視訊聊天之影片予親友云云,致吳浚銘心生畏懼,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台哥大公司 TZ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9時25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平鎮平圳店 5,000元 0000000000 13 杜秉翰 (111年度偵字第43095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4日2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徐小琪」與杜秉翰視訊聊天並擷圖,再向杜秉翰恫稱須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散播視訊聊天之影片云云,致杜秉翰心生畏懼,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台哥大公司 TZ0000000000 110年9月5日凌晨1時22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怡平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5日凌晨1時23分許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4 陳尤吉 (111年度偵字第12689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日21時45分,透過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Lisa」向陳尤吉佯稱可進行援交,惟須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陳尤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嗣該詐騙集團再以LINE暱稱「菜頭」,向陳尤吉恫稱「若不再給錢,將會對你家人不利」等語,致陳尤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MZ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23時1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岡山平和店 1,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凌晨0時18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肯娣店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時5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仁富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時8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仁東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2時13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程香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1時32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鑫省岡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1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岡山忠誠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1時46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岡山仁貴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3日4時1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旗盟店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5 周怡如(112年度偵字第1524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5日,在網路交友平台結識周怡如,佯稱因其工作特殊,若欲見面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使周怡如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MZ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18時2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平中興中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18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永平店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19時20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大里益民店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19時54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新大益店 5,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2日20時5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巧聖店 5,000元 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5,000元 0000000000 16 楊清春(111年度偵字第54316號) 某犯罪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楊清春聊天並要求其提供個人資料後,即向楊清春恫稱須購買遊戲點數,否則將對其不利,致楊清春因此心生畏懼,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 QZ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1時13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苗栗艾文店 10,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0時9分許 萊爾富便利商店苗栗苗福店 10,000元 0000000000 110年9月4日0時8分許 同上 10,000元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