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麒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文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5469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653、10654、11277、22795、24812、24813號,112年度偵字第617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麒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麒文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於同日 訊問後,認被告陳麒文涉犯:①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 條第1項之規定,且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⑤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罪、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陳麒文所涉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所獲取之財物達1 億元以上,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有期徒刑部分,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 ),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羈押原因;惟認本案尚存有以其他法定羈押替代 處分替代羈押之可能性,故命被告陳麒文於提出100萬元之 保證金以擔保確實到庭。然因被告陳麒文覓保無著,經本院受命法官衡酌本案一切情狀後,認被告陳麒文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陳麒文自111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自112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陳麒文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5月3日 訊問被告陳麒文,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本案以自由證明法則,就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自形式上觀察,足認被告陳麒文涉犯上開①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且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 以上,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④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⑤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 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罪、⑥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等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被告陳麒文所涉罪名眾多,其中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重罪,是被告陳麒文所涉 前揭罪名若經認定成立,其所應承擔之罪責甚重;參以被告陳麒文於本案曾擔任新加坡布萊克威爾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認被告陳麒文在境外有相當之經濟基礎及社會生活網絡關係,若潛逃出境,當有能力在國外生活;而脫免罪責、不甘受罰是基本人性,則被告陳麒文既面臨上開重罪之訴追,客觀上當可合理判斷被告存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而可預期其為規避後續審理程序及刑罰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陳麒文有逃亡之虞。另被告陳麒文所辯與共同被告陳瑞雯、證人即被害人林素敏、張黛菈、王錦源、盧翠盆之供證存有歧異之處,並與卷附客觀事證未盡相符,是其亦有高度可能為規避刑責而與其他共犯、證人(含被害人)接觸、勾串,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被告陳麒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羈押原因。再者,被告陳麒文前已覓保無著,致 無從以具保方式對被告陳麒文形成拘束力,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陳麒文之必要,應自112 年5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