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俊宏、陳國顯、台欣交通有限公司、詹方秀戀、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室喜、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殷毓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林俊宏 送達代收人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陳國顯 被 告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戀 址同上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址同上 被 告 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址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87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