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雲揚、陳志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雲揚 義務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陳志偉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961號、第42809號、第105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雲揚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志偉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林雲揚、陳志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林雲揚、陳志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犯意」應補充為「犯意聯絡」、第11至12行「購入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後而持有之」應補充為「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雲揚、陳志偉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審酌被告林雲揚、陳志偉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無視禁令,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之人購入而共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等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態度,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鑑定書在卷可佐,均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林雲揚、陳志偉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 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二所示各該鑑定書附卷可查,且係被告林雲揚、陳志偉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 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林雲揚、陳志偉 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至於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佩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查獲之毒品 數量/重量 鑑定書及所在卷頁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0包 (其中47包之總毛重共50.9公克,純質淨重共26.663公克;其中3包之總毛重共0.9公克,純質淨重共0.3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98、99頁) 2 墨綠色圓形藥錠 (含量微無法計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10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記算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顆(毛重0.5公克,驗餘淨重0.129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10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04頁) 3 膠囊(內含白色透明結晶,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顆(毛重2.25公克,驗餘淨重0.742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66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05頁) 4 黃色透明結晶(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總毛重共3.45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1.95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09頁) 5 暗黃色透明結晶(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46公克,驗餘淨重0.174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14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10頁) 6 淡黃色透明結晶(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24公克,驗餘淨重0.02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3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11頁) 7 乾燥植物(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 3包(總毛重共1.8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02頁) 附表二 編號 查獲之毒品 數量/重量 鑑定書及所在卷頁 1 馬力歐圖示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4包(總毛重共84.75公克;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8.0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00頁) 2 紫色圓形藥錠(含量微無法計算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4顆(總毛重共5.4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03頁) 3 白色透明結晶(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毛重0.78公克,驗餘淨重0.503公克;含愷他命純質淨重0.05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08頁) 4 白色粉末(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1包(毛重0.52公克,驗餘淨重0.273公克;含氟硝西泮純質淨重0.00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12頁) 5 膠囊(內含紅棕色粉末,含量微無法計算之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 1包(毛重1.79公克,驗餘淨重0.64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字第7216號卷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