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奧田实、楊彩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奧田实 被 告 楊彩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原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