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許政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4號原 告 許政吉 陳美伶 許○慈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 被 告 黃祥予 高麗君即川田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祥予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6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