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啟齡、鄭振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高啟齡 被 告 鄭振壽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因被告鄭振壽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漏載,本院補充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三重汽車客運 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住同上」,應補充裁定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補充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