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錦雲、白家銘、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李錦雲 被 告 白家銘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38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