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韓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 字第594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韓蓉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韓蓉本應注意自大陸地區購得之電子菸油產品,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係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竟疏於注意,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前某日時許,以網 際網路連結大陸地區淘寶網站,向不詳賣家購買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0盒,由該大陸地區賣家委託金志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金志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地區輸入快遞貨物1批(報單號碼:私運,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下稱本案貨物),而 以此方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自大陸地區轉由香港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0盒。嗣於108 年12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長榮空運倉儲快理貨 區,為臺北關人員察覺有異,會同金志豐公司員工開箱查驗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且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所附產品外包裝標示,判定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韓蓉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3月8日北普遞字第1101011648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扣案物照片4張。 ㈢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12月25日北普遞字第1081054433號 函及附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月19日FDA研 字第1080037956號函及附件各1份。 ㈣特定日期及航機班次概況清表、深圳市台運物流有限公司報機明細、內部單號及轉單號碼資料、宅急便送貨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所輸入之電子菸油含禁藥尼古丁成分,竟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之,損及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輸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數量共20盒,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自陳目前從事代購工作,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字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業如前述,信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為 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五、查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20盒,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非屬違禁物,然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復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姿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RELX悅刻霧化烟彈-勁爽薄荷 (3瓶/盒) 5盒 2 RELX悅刻霧化烟彈-經典菸草 (3瓶/盒) 5盒 3 FLOW福祿霧化型烟彈-白桃烏龍茶 (3瓶/盒) 10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