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劉佳明、尹再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送達代收人 顏苑庭 被 告 尹再熙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尹再熙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