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宥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宥青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3826號、第31050號、第39886號、第40050號、第46185號、第51577號、第53780號、第57676號、第59690號、第62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宥青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明知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供收款後,再要求他人代為提領後轉交款項之必要,且已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另匯入帳戶款項係詐欺犯罪所得,代為提領、轉交,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仍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於民國000 年0月間,告知李杰翔(另案偵辦)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 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國泰世華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資料,容任李杰翔任意使用。嗣李杰翔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電支帳戶,旋遭輾轉匯至如附表所示被告所申設之帳戶內,李杰翔隨即聯絡簡宥青領款,簡宥青乃於附表所示時間自前揭帳戶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隨即將所領贓款交予李杰翔,簡宥青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如附表所示之人所匯入詐騙款項之去向而使金流無法追蹤。而被告之另案詐欺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207號、第11668號起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2號審理中,本件與前開業經起訴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2年度 審金訴字第1042號被告簡宥青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2號被告 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1207號、第11668 號),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0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 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2年11月6日繫屬本院,亦有蓋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6日新北檢偵信112偵23826字第112913638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電支帳戶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轉匯(提領)時間、金額 被害人提供之文件 報告機關 案號 1 伍秀珊 (提告) 111年8月6日12時2分許 猜猜我是誰 111年8月6日16時2分許,4萬元。 彭子芳(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橘子支動支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6日16時5分許,7,174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8月6日16時7分許,10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轉帳明細各1份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23826號 2 謝沂珍 (提告) 111年8月14日15時12分許 捐款帳號設定錯誤 ①111年8月14日16時3分許,4萬4,012元。 ②111年8月14日16時6分許,4萬9,985元。 ①不知情之洪子翔名下簡單支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不知情之李秀玲名下橘子支動支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8月14日16時4分許,2萬5,000元。 ②111年8月14日16時10分許,2萬4,982元。 ③111年8月14日16時11分許,4萬9,985元。 ①本案中信帳戶 ②本案中信帳戶 ③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8月14日18時22分許、18時23分許,10萬元、10萬元 通聯紀錄、轉帳明細各1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31050號 3 陳巧縈(提告) 111年8月14日 捐款帳號設定錯誤 ①111年8月14日15時53分許,4萬9,987元。 ②111年8月14日15時54分許,6,108元。 ①不知情之洪子翔名下簡單支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同上 111年8月14日15時55分許,4萬9,972元。 本案中信帳戶 交易明細1份 4 黃佑家 (提告) 111年7月23日 假交易 ①111年7月28日12時23分許,2萬9,988元。 ②111年7月28日12時53分許,4萬9,988元。 ③111年7月28日13時6分許,2萬0,012元。 ①潘曉蘭(另案不起訴)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同上 ③同上 ①111年7月28日12時27分許,2萬9,973元。 ②111年7月28日12時54分許,4萬9,973元。 ③111年7月28日13時8分許,1萬9,997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7月28日13時53分許,10萬元 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對話截圖、通聯紀錄、轉帳明細各1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39886號 5 林揚盛 (未提告) 111年7月21日 解除網購錯誤會員設定 111年7月21日17時35分許,4萬9,988元。 林姍妤(另案偵辦) 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1日17時41分許,2萬1,113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1年7月21日19時53分許, 10萬元 通聯紀錄、轉帳明細各1份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0050號 6 吳佳琪(提告) 111年8月7日 假借貸 111年8月8日18時10分許,2萬元。 不知情之莊雅婷名下橘子支動支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8日18時13分許,2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8月8日18時14分許, 4萬9,000元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明細各1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6185號 7 王韋鈞 (提告) 111年7月26日 假投資 ①111年7月29日15時58分許,5萬元。 ②111年7月29日16時1分許,9,297元。 ①不知情之羅翌甄名下簡單支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同上 ①111年7月29日16時許,4萬9,985元。 ②111年7月29日16時12分許,9,282元。 本案台新帳戶 111年7月29日17時7分許, 15萬元 轉帳明細1份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51577號 8 彭佳華 (提告) 111年6月19日20時許 假貸款 111年6月20日17時39分許,1萬元。 蔡育霖(另案偵辦) 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0日17時45分許,9,985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6月20日18時31分許,10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1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53780號 9 宋以善 (提告) 111年6月20日19時57分許 假網路購物平台驗證 111年6月20日20時35分許,4萬9,050元。 楊世麟(另案偵辦) 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0日20時43分許,4萬9,035元。 本案永豐帳戶 ①111年6月20日21時5分許,3萬元。 ②111年6月20日21時11分許,7萬元。 轉帳明細1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57676號 10 陳春馨 (提告) 111年8月6日 假求職 111年8月8日15時38分許,4萬8,000元。 莊雅婷(另案偵辦)名下簡單支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8日15時40分許,4萬7,985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8月8日15時54分許,7萬7,000元。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帳戶交易明細、轉帳明細各1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59690號 11 劉靜儀 (提告) 111年7月 假投資 ①111年7月1日11時6分許、13分許、18分許,各匯款2,000元、3,000元、7,000元至張雅萍(另案偵辦)名下LINE PA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111年7月1日11時25分許,遭轉匯1萬2,000元至黃秀月(另案偵辦)名下LINE PAY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7月1日11時28分許,1萬1,985元。 ①本案永豐帳 戶 111年7月1日13時32分許、33分許,10萬元、2萬元。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轉帳明細各1份 基隆市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62355號 ②111年7月1日11時27分許,1萬5,000元。 ③111年7月1日11時37分許,3萬5,000元。 ④111年7月1日11時50分許、50分許、57分許,3萬元、3萬元、3萬6,000元。 ⑤111年7月1日12時8分許、9分許,4萬元、4萬元。 ②陳耿誼(另案偵辦)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黃俊綸(另案偵辦)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陳秀悅(另案偵辦)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陳玫樺(另案偵辦)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1年7月1日11時31分許,1萬4,985元。 ③111年7月1日11時47分許,2萬4,337元。 ④之⑴111年7月1日11時57分許、13時2分,4萬9,999元、1萬700元。 ④之⑵111年7月1日11時58分許,9,971元 ⑤111年7月1日12時13分許、14分許,4萬9,999元、2萬9,971元。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④之⑴本案中信帳戶 ④之⑵、本案台新帳戶 ⑤本案台新帳戶 ②111年7月1日13時32分許、33分許,10萬元、2萬元。 ③111年7月1日13時32分許、33分許,10萬元、2萬元。 ④之⑴111年7月1日13時43分許、44分許,10萬元、2萬元。 ④之⑵111年7月1日12時52分許、53分許,10萬元、5萬元。 ⑤111年7月1日12時52分許、53分許,10萬元、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