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洪春麟、楊文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20號原 告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送達代收人 陳榮哲律師 被 告 楊文逸 肉搏一站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三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15號,被告吳弘 凱),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其中被告吳弘凱部分,因已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審理時,與原告調解成 立在案,不在移送範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