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品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2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璋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品璋明知附表所示影片,為附表所示之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1年4月29日7時至111年12月22日7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處,將其以附表方 式取得之影片,經網路傳輸至GOOGLE DRIVE雲端硬碟做為下載點,並以帳號「pili9136」在網路APK.tw論壇分享GOOGLEDRIVE雲端硬碟連結,提供不特定人點擊連結至該載點後免費下載影片。嗣經艾比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網發現上情,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黃品璋於本院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6頁),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35至14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95、96頁、第141頁),核與證人即艾比茲科技公司告訴代理人 鄭楚甯、證人即株式會社TBS電視台告訴代理人何明達、證 人即公視文化基金會告訴代理人陳隆鉑、證人即星泰公司告訴代理人石厚寬、證人即木棉花公司告訴代理人鍾昊恩、證人即馬克吐溫國際影像公司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羅明祥、證人即麻吉砥加電影公司告訴代理人黃上上於警詢中之證述(他字卷第19至21頁、偵字卷第333至337頁、第373至377頁、第431至433頁、第463至467頁、第491至495頁、第505至507頁)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9月27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9348號函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111年9月23日偵查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隨身碟內相關蒐證照片、被告於APK分享之網路連結點擊後之翻拍 照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炎上股份有限公司、艾比 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炎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8日聲 明書、艾比茲科公司與薩爾泰公司110年9月3日節目授權合 作合約書、《炎上 BURN》徐乃麟之影音上架於Hami平台網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武晉萱事務所公證書--《炎上 BURN》徐乃麟、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公證株式會 社TBS電視台之授權證明文件、《天國與地獄瘋狂的2人》著作 權證明文件、APK論壇上《天國與地獄瘋狂的2人》相關頁面擷 圖照片、公視文化基金會提出之APK論壇帳號「pili9136」 個人頁面及張貼侵權著作網址之網頁、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視戲劇孵育計畫至節目製作-火神的眼淚 」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0採購契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 文化事業基金會「我們與惡的距離」採購案案號:0000000 採購契約、星泰公司提出之APK論壇帳號「pili9136」張貼 侵權著作《叱吒風雲》網址之網頁、《叱吒風雲》電影發行合約 書、木棉花公司授權委託書、木棉花公司提出之APK論壇帳 號「pili9136」張貼侵權著作《鬼滅之刃》網址之網頁、馬克 吐溫國際影像公司委託授權書、馬克吐溫國際影像公司提出之APK論壇帳號「pili9136」張貼侵權著作《國際橋牌社》網 址之網頁、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偵字卷第9至21頁、第35至55頁、第57至95頁、第113至117頁、第119至129頁、第133至329頁、第345至365頁、第369至372頁、第379至383頁、第399至429頁、第435至445頁、第447至461頁、第469至473頁 、第475至489頁、第497頁、第499至504頁)可佐,足徵被 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即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於111年4月29日7時至111年12月22日7時取得如附表所示影 片後,即將如附表所示之影片重製並上傳,侵害著作權人等著作,且係於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而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又網路世界之特性屬無遠弗屆,被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等同意,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著作物,對著作財產權人等造成之損害、不僅妨礙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阻礙,嚴重影響我國保護合法著作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可議,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影片數量(8部)、期間長短(8個月餘)、並非作為營利使用,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艾比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中稱:希望考量告訴人之損害高達新臺幣(下同)千萬,且為取得專屬授權而投入之高額授權金及廣告成本,雖被告未做營利使用,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應從重量刑等語、株式會社TBS電視台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中表示:不和解、不求償,請 依法審酌等語、星太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中表示:請依法審酌等語、麻吉砥加電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中表示:告訴人是電影月老的製作公司,投入成本接近1億元,上映時遇上疫情,如任由被告此類行為,將 使消費者不進戲院觀賞電影,對臺灣電影產業影響大,告訴人知悉被告為個人能力有限,但依調解委員建議20萬和解金額,被告仍託辭無力支付,顯無誠意,應從重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43頁),暨被告於本院中供稱:伊願意賠償每個告 訴人10萬元,但目前沒有告訴人同意等語(本院卷第142頁 ),另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保全,月收入4萬, 尚有卡債須清償,且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態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編號 影片名稱 著作權人 取得方式 1 炎上burn徐乃麟 艾比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K.tw網站下載 2 天國與地獄瘋狂的2人 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BT之家下載 3 火神的眼淚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BT之家下載 4 我們與惡的距離 購買原本光碟轉檔 5 叱吒風雲 星太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6 鬼滅之刃電影版無限列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BT之家下載 7 國際橋牌社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APK.tw網站下載 8 月老 麻吉砥加電影有限公司 BT之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