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乙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乙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乙乘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前因持有毒品案件」之記載更正為「 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及倒數第2行「陳柔安」之記載更正為 「林柔安」。 ㈡適用法條欄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被告雖有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惟該構成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之竊盜犯行,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供稱缺錢花用、臨時起意),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查卷 第15、17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355號被 告 黃乙乘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乙乘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交簡字第41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0月6日16時5 0分許,騎乘MNB-8729號普通重型機車至位於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美麗心汽車旅館,向旅館員工林柔安佯稱其為台 灣大哥大維修人員,經林柔安同意而搭乘電梯至旅館頂樓,徒手竊取電纜線1捆(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下樓,得手後隨即離去。嗣陳柔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麗心展業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乙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柔安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5張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因上開竊盜行為所取得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有扣押物認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 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檢 察 官 丁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