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羣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羣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6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羣翔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林羣翔犯罪所得8平方電線貳捲、2平方電線拾捲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6時許」之記載更正為「11時51分許 」。 ㈡適用法條欄累犯是否應加重其刑部分補充「「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供稱因失業、臨時起意),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工,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8平方電線2捲、2平方電線10捲,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6271號被 告 林羣翔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羣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與另犯之竊盜等案件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3月2日接續執行,於民 國110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1年5月30日1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新北市板橋區僑中一街124巷15弄對面之福安停車場,見邱仕 雄所有之8平方電線2捲、2平方電線10捲(價值共計新臺幣6,000元)放置在第62號停車格內,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開電線,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邱仕雄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羣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仕雄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及現場照片3張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檢 察 官 洪三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