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湘茹、胡軍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黃湘茹 被 告 胡軍曜 張鈞傑 何仁誠 鍾安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4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