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宏章、柯鍵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宏章 被 告 柯鍵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柯鍵勲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92號),經原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