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傅婉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被 告 傅婉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婉婷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