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凃佳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佳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666、24685、26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佳妙犯竊盜罪,共四罪,各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拘役七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照片,理由並補充「被告凃佳妙雖空言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自己係政治受難者云云,然其各次於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犯行,均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所示及本院上開補充之證據可證,且其所辯顯與其竊盜行為無關,並不可採,其各次竊盜犯行已徵明確,均應予依法論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凃佳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4 罪)。被告本件各次竊取數項商品之竊盜犯行間,各自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4次竊盜犯行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商店內販售之商品4次,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法紀,其 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均未能面對自己錯誤之態度、4次犯罪之動機、竊盜之手段、所竊得之物品之 種類、數量、價值,且均已發還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曾有竊盜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 佐以非難之重複程度等情整體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6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均經警扣案,並均已發還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中和、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 告訴人 報告警局 偵查案號 1 113年3月14日17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板橋板新店 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1000g、土公雞骨腿切-冷藏肉550g、金目鱸魚排450g、靜岡抹茶紅豆菠蘿125g、多力多滋迷你脆超濃起司口味玉米片54g、豬肚四神湯1000g、履歷大陸A菜250g、阿薩姆茶葉蛋350g、日光生活陶瓷削皮刀H423-L、日月潭台茶8號紅茶無糖各1件 950元 林琪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3偵18666 2 113年4月25日前某日某時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和中山店 巧克力夾心麵包1包、台灣香日月潭台茶8號紅1瓶、生活良好天婦羅脆餅1包、香港商明洞Mdmmd新涼感1包、家宏卜祥老中醫古早味仙楂1包、新萬仁綠油精經典原味1瓶、皇冠皇力牌加厚長袖型輕便雨衣1包、女蓄熱保暖長袖衫1件 961元 賴建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113偵24685 3 113年4月25日14時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和中山店 水豆腐(非基改)1盒、義美鮮奶雞蛋布丁3個、佳乳福樂奇亞籽燕麥果香藍莓優格1瓶、蓮霧家庭號1盒、揚振陸仕媽咪廚房鐵板麵蘑菇1包、台灣香日月潭炭焙王2號蜜香1瓶、長徽多力多滋迷你脆超濃起司1包、花王蕾妮亞私密肌潔淨慕斯1包 488元 賴建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113偵24685 4 113年4月29日11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愛買量販店南雅店 披薩片2個、韭菜盒子2個、鐵路便當1個、香蕉1根、茶裏王(青心烏龍無糖)1瓶、最划算外出包柔濕巾5包、瑪榭抑菌超彈氣墊船襪1雙 441元 周嘉昭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3偵26314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666號113年度偵字第24685號 113年度偵字第26314號 被 告 凃佳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佳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等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商場等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下合稱本案商品),得手後旋藏放於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逃離現場。嗣附表所示商場之營業人員察覺遭竊攔阻凃佳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復於凃佳妙處扣得本案商品(已發還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等),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訴由附表所示之警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凃佳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詢之供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明細清單及商品標籤。 (四)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截圖、本案商品之外觀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本案商品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檢 察 官 徐綱廷 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 被害人 報告警局 偵查案號 1 113年3月14日17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板橋板新店 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1000g、土公雞骨腿切一冷藏肉550g、金目爐魚排450g、靜岡抹茶紅豆波蘿125g、多力多滋迷你脆超濃起司口味玉米片54g、豬肚四神湯1000g、履歷大陸A菜250g、阿薩姆茶葉蛋350g、日光生活陶瓷削皮刀H423-L、日月潭台茶8號紅茶無糖 950元 林琪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113偵18666 2 113年4月25日前某日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和中山店 巧克力夾心麵包1包、台灣香日月潭台茶8號紅1瓶、生活良好天婦脆餅1包、香港商明洞Mdmmd新涼感1包、家宏卜祥老中醫古早味仙楂1包、新萬仁綠油精經典原味1瓶、皇冠皇力牌加厚長袖型輕便雨衣1包、女蓄熱保暖長袖衫1件 961元 賴建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113偵24685 3 113年4月25日14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和中山店 水豆腐(非基改)1盒、義美鮮奶雞蛋布丁3個、佳乳福樂奇亞籽燕麥果香藍莓優格1瓶、蓮霧家庭號1盒、揚振陸仕媽咪廚房鐵板麵蘑菇1包、台灣香日月潭炭焙王2號蜜香1瓶、長徽多力多滋迷你脆超濃起司1包、花王蕾妮亞私密肌潔淨慕斯1包 488元 賴建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113偵24685 4 113年4月29日11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愛買量販店南亞店 披薩片2個、韭菜盒子2個、鐵路便當1個、香蕉1根、茶裏王(青心烏龍無糖)1瓶、最划算外出包柔濕巾5包、瑪榭抑菌超彈氣墊船襪1雙 441元 周嘉昭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3偵2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