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宣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宣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5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宣甫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501號被 告 陳宣甫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宣甫為逆甲視覺藝術有限公司(下稱逆甲公司)之負責人,因逆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牌照為「執行條例處分吊扣」,遂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蝦皮購物網路賣場向不詳之賣家詢問客制化之偽造車牌之樣式,並提供車號「BGB-2186」後,由該不詳之賣家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牌2面後購買並收受。並於113年5月22日,將上開偽造車牌2面之懸掛於逆甲公司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並駕駛上路,以此方式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5月22日10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為員警執行取 締交通違規時發覺陳宣甫行駛遭吊扣之車牌,依規定執行扣繳牌照程序,將牌照帶返所後,始發覺上開車牌2面係偽造 車牌,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宣甫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憑及偽造之車牌2面扣案足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至扣案之偽造「BGB-2186」號車牌2面,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檢 察 官 李冠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