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宣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宣甫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501號
被 告 陳宣甫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宣甫為逆甲視覺藝術有限公司(下稱逆甲公司)之負責人
,因逆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牌照為
「執行條例處分吊扣」,遂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於蝦皮購物網路賣場向不詳之賣家詢問客制化之偽造車牌之
樣式,並提供車號「BGB-2186」後,由該不詳之賣家偽造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牌2面後購買並收受。並於113
年5月22日,將上開偽造車牌2面之懸掛於逆甲公司所有之自
用小客車並駕駛上路,以此方式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5月
22日10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為員警執行取
締交通違規時發覺陳宣甫行駛遭吊扣之車牌,依規定執行扣
繳牌照程序,將牌照帶返所後,始發覺上開車牌2面係偽造
車牌,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宣甫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數張在卷
可憑及偽造之車牌2面扣案足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至扣案之偽造「BGB-2186」號車牌2面,請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