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顥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32號 被 告 張顥騰 選任辯護人 施習盛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36萬9,631元應發還予告訴人洪淑婷。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0萬元應發還予告訴人李幼綿。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且扣押之贓物,依第142條第1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顥騰於112年11月20日因本案為警查獲時,共 計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299萬9,631元,其中之236萬9,631元、10萬元分別為被告在當日上午9時32分許、10時32分 ,向告訴人洪淑婷、李幼綿詐騙取得等情,除經被告迭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淑婷、李幼綿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112偵80259卷第31-41、65-74頁)、被 告向告訴人洪淑婷收款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含GOOGLE地圖)、告訴人洪淑婷提出偽造之「宇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單、與「宇凡專線客服」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洪淑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手繪現場圖各1份(112偵80259卷第236-237頁、第252、254頁、113偵10175卷第14-15頁、113偵10174卷第35頁)、被告向告 訴人李幼綿取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告訴人李幼綿提供之與「黃雨萱」、「永源營業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外幣交易明細擷圖、「水源投資」APP擷圖、通聯紀 錄擷圖、偽造之「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告訴人李幼綿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指認畫面各1份(112偵80259卷第196-209頁、第227-230頁、第231頁反面、第212-216頁)在卷可憑,是該扣案之現金236萬9,631元、10萬元,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 存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發還予告訴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