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趙世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吳惠茹 被 告 陳威憲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 上列被告陳威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李柏霖、李坤明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由本院待被告李柏霖、李坤明部分另為刑事判決後,再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