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谷 輔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葉 靜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大 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