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 五號、第一三一五四號、第一四0七六號、第一五0三0號)暨移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五四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六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如附表二之(三)所示各項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名、附表四之(一)(二)( 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卯○○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 ,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與壬○○(俟到 案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起,迄同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共謀以獲利帳戶買進低價冷門、小型股票,再由卯 ○○以人頭帳戶拉抬股價至高價位後,獲利帳戶伺機出脫持股予人頭帳戶,人頭 帳戶則放任違約不辦理交割之方式,以謀取價差之不法利益。議定壬○○即於上 開期間使用本人及不知情之天○○(壬○○配偶)、賴榮光(壬○○兒時玩伴) 、曾慶雄、戌○○(壬○○向其營業員申○○借用賴某保管中之曾慶雄、戌○○ 帳戶,曾慶雄乃申○○之連襟、戌○○乃申○○之妹)、子○○、陳秀霞(子○ ○之配偶)、莊榮輝(子○○之弟)(壬○○與子○○約定,由子○○出資及提 供前開帳戶請壬○○操作買賣股票,若有虧損壬○○全數負責,獲利可抽七成) 等人於苗栗日進證券、斗六富星證券等證券商所開立之帳戶(以上概稱為獲利帳 戶)【上開人等之帳號詳附表一】,在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上,先行選定如福壽、怡華、偉全、台榮、佳格、達新、台富、臺航等二十六種 較為小型、冷門之上市股票個股,予以低價買進後;再由卯○○以下列方式取得 之證券人頭帳戶拉抬股價:(一)卯○○以假冒之稱謂或透過年籍不詳自稱「楊正 道」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李」之成年男子,以每提供一個證券公司帳戶可得 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元或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對外收購戊○○、寅○○於各家 證券商所開立之帳戶或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或購買股票需帳戶為由,取得乙○○ 、未○○於各家證券公司之帳戶【開戶之時間、證券公司、帳號等詳如附表二之 (一)】。(二)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報紙刊登「專辦金卡、發卡付費」等相類 之分類廣告,佯稱需有證券商開戶之資料作為償債資力之證明文件,始可辦妥信 用卡,致使林子樺、徐駿豪、鍾建華、庚○○、辛○○、丁○○、亥○○、丙○ ○等人前往證券公司申請開戶後【開戶之時間、證券公司、帳號等詳如附表二之 (二)】,將相關帳戶號碼、營業員姓名等回報,卯○○即據以冒用此等帳戶下單 買賣股票。(三)依報紙分類廣告(上有身分證、小額貸款、安全電話【俗稱王八 機】等字樣),向不詳姓名人士,以每張一千元或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 格,收購巳○○、午○○、辰○○、呂理良、蕭維健、許明貴、陳清福、李榮哲 、張世正、楊義榮之身分證各一張及鄭錦順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張,於八十八年十 二月間起,在卯○○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段八十二號三樓一之一租屋處 或壬○○位於桃園縣龍潭鄉○○路六七三號之租屋處內,將卯○○之照片放在巳 ○○、午○○、辰○○、呂理良、蕭維健等五人之身分證照片上及鄭錦順之汽車 駕駛執照之照片上,再以護貝機護貝之方式,變造上開人等之身分證五張及汽車 駕駛執照一張。又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在桃園縣市、台北縣市各證券公司附 近,請不知情之刻印商偽刻巳○○、午○○、辰○○、呂理良、鄭錦順等五人之 印章。又於八十九年初至桃園勞工保險局拿取空白之勞工保險卡(已蓋有台閩地 區勞工保險局印章),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在楊梅前開租屋處,以電腦製作虛 偽內容之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生效日期之「午○○勞工保險卡」之公文書一張 ;及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看報紙廣告,在龍潭交流道附近,以每張一千元之 代價,向不詳姓名人士,購買支票九張;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苗栗縣 苗栗地政事務所請領苗栗縣福星段第三0九一之十七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 ,均預備作為證券開戶之財力證明使用(尚未使用)。卯○○除將變造之鄭錦順 汽車駕駛執照放於身上應付警方臨檢使用外,旋即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 持變造之午○○、巳○○、呂理良、辰○○之身分證,冒用上開人等姓名向證券 公司開戶,並於開戶資料上偽造上開人等之署名及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午○○、 巳○○、呂理良、辰○○及各該證券公司【冒名開戶之時間、證券公司、偽造之 文件、帳號等均詳附表二之 (三)】。(四)以預先購買俗稱「王八卡」之行動電 話打電話至各證券公司,詢問該公司帳號開到幾號,或佯稱要選擇漂亮的帳號, 藉以得知證券公司之帳號後,再打電話至證券公司之語音回報系統,以測試方式 取得證券公司客戶之正確帳號。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癸○○、甲○○、己○○、 丑○○、張家萬之帳戶【開戶時間、證券公司、帳號等詳附表二之 (四)】。再 以此帳戶下單買賣股票。(以上帳戶均概稱人頭帳戶)。(五)卯○○為了方便向 證券公司下單買賣股票並規避查緝,基於前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四日,持變造之蕭維健身分證,前往桃園市○○路六八號立穎企業社 ,申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使用,並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一式四聯)偽造「蕭維健」之署名一枚,致使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 而核准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門號供其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蕭 維健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嗣卯○○即透過不知情 之富邦證券板橋分行、大豐證券板橋分行、京華證券板橋分行、寶來證券龍潭分 行、新竹金鼎證券、新竹證券、華信證券、復華證券竹北分行、建弘證券桃園分 行、台北市宜進證券等至少一百零四家證券商,同時以電話語音下單等方式,大 量以漲停板等價格,虛偽下單買進前述獲利帳戶已預先買進之如福壽、台榮、佳 格等二十六種較為小型、冷門之同類個股,俾拉抬前述獲利帳戶預先選定買進之 個股股票之交易價格,進而利用當日沖銷、隔日沖銷、三日交割等時間落差,讓 獲利帳戶將原先買進之各該個股股票,順利高價賣出,藉此方式謀取價差之利益 七百四十一萬八千九百元,並以之為常業【各該獲利帳戶買賣之股票、獲利金額 詳如附表三】;至於下單之人頭帳戶,則任其違約不予辦理交割,金額累計達七 億二千八百五十八萬零五百三十四元(不包括證券商以錯帳處理,自行吸收,而 未向證券交易所報備之部分),並造成各該證券商手續費損失達一百零三萬八千 二百二十七元(以七億二千八百五十八萬零五百三十四元按千分之一點四二五手 續費率換算)及重行出售上該違約不交割股票所造成之價差損失,達三千四百萬 三千五百七十五元,足以影響股市正常交易秩序【人頭戶違約交割金額、被害券 商虧損金額等詳如附表五】。其中卯○○,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夜間二十時許, 在桃園縣楊梅鎮○○○路○段八十二號三樓一之一室,為警逮獲,並當場扣得如 附表四之(一)至(三)所示之物。壬○○則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夜間二十一時 三十分許,在桃園市○○路「黃金海岸西餐廳」,為警逮獲,並於其位於桃園市 ○○○街二巷一號四樓之三租屋處,扣得附表四之(四)之行動電話一支及林可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票二張、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乙張、日進證券買買對帳單 乙疊、交割憑單二張、YG‧8540號汽車行照乙枚、G8‧6739號賓士 自用小客車買賣合約書乙份、人民幣十五張、金融卡四枚、名片四張、汽車鑰匙 乙只、健保卡三張、信用卡繳款通知書乙張、預付卡乙枚、新台幣千元券四十張 、新台幣百元券五張等。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與法 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及宜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卯○○就其以右揭方法收購、詐取人頭帳戶、變造身分證冒名開設帳戶 、偽造勞工保險卡、冒名申請行動電話使用及以人頭帳戶拉抬股價後放任違約不 履行交割義務等情,均坦承不諱,惟辯稱:「我當時是有把一些責任推給壬○○ ,我只是賣明牌給壬○○,每次收一萬到五萬,我再利用人頭戶去拉抬價格,讓 壬○○出脫,可以從中獲利,有時我也沒有拉到約定之價錢」「(犯罪手法)是 我在報紙廣告上看到有人賣電話的王八卡去買,該人自稱姓王,是他教我的」「 (獲利)沒那麼多,約七、八十萬元」「收集人頭戶是我處理沒錯,至於壬○○ 我只是賣給他明牌,我是跟他說我有辦法可以報給他股票,他去買可以賺錢,至 於他是否知道我用違法的方法我不敢確定」「起訴的事實一部分與事實相符,但 我們沒有獲利到八百多萬元,且我是遵照申○○的指示做的」「檢察官起訴部分 一部分是事實,一部分不是事實,我沒有錢、也沒有專業能力,我沒有主導能力 ,我是受僱申○○,拿他薪水,我平均一個月拿他三、四萬元而已,當時是他打 電話叫我拉什麼股票,我就用人頭帳戶去拉,我只是受申○○之託收購戶頭,及 打電話下單,都是他打我的手機跟我聯絡,手機號碼我忘記了,我用了好幾支手 機」云云。本院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卯○○於警訊供明:「...我先看報紙分類廣告(上有如身 分證、小額貸款、安全電話(俗稱王八機)等字樣)以每張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 的價格買進真實的身分證約十張左右,再將身分證之照片撕下換成我的照片。第 一次偽造身分證大約在八十九年一月中旬。偽造身分證的地點在桃園縣龍潭鄉○ ○路六七三號。偽造工具為一台護貝機。我本人及壬○○皆有實際從事偽造的工 作...」「我有三個途徑取得人頭戶的資料,一為由我本人持偽造身分證至證 券公司開戶,如午○○、巳○○及辰○○等即是;二為以報紙刊登專辦金卡之廣 告誘使不特定人前去證券公司開戶,並告訴我們帳戶號碼及營業員姓名,以利我 們下單買賣股票;三為我先購買王八卡打電話至證券公司語音回報系統以測試方 式找出開戶號碼即可取得不知情的開戶人之開戶號碼。違約交割人頭戶詳細數量 無法確認,大概有三十多個。警方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資料大致正確」「 (犯罪集團成員)我所知有我和壬○○兩人,至於壬○○有無其他人幫忙我不敢 確定。收集人頭戶的工作由我處理以及和壬○○共同使用人頭戶選定下單時點、 數量、價位、股票名稱配合拉高壓低個股股價以利壬○○所安排之獲利帳戶當日 或隔日沖銷來賺取差額暴利。選定冷門股、小型股利用人頭戶來炒作股票使安排 之獲利帳戶伺機出脫該個股股票即可獲取暴利」「(犯罪手法)壬○○告訴我的 。犯罪動機為了生活。(以王八機取得不知情投資人帳號之犯罪手法)壬○○教 我的」「我大概從去年年底迄今時間約有半年(以上述手法炒作股票)。詳細獲 利情形我不知道,因為獲利的帳戶都掌握在壬○○手裡。我大概分得新台幣二百 多萬元」「(獲利戶頭有多少、帳戶名稱、來源)這是壬○○的分工範圍,我不 清楚」「(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違約交割買賣股票之股票名稱、獲利戶頭、違 約人頭戶、違約情形、違約金額、獲利金額等資料,是否實在)因為獲利的帳戶 、金額控制在壬○○手中,所以我不清楚,其他使用之違約人頭戶如午○○、巳 ○○及辰○○等人及所炒作股票個股名稱如怡華、味全及福壽等二十六種、下單 之時點均實在」「(你們集團有沒有選定特定營業員共同參與犯罪、申○○或酉 ○○你認識、為何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有和申○○聯絡)我不清楚,這要問壬○ ○。不認識。因為偶而壬○○會使用我的電話,可能是壬○○打的」。 (二)被告壬○○於警訊中亦供稱:「(警方於卯○○住處查扣的證物中為何有偽造的 身分證、做何用、如何偽造)因偽造的身分證是到證券公司及交割銀行開戶用的 。工具是護貝機,方法是先將相片切薄後放在身分證上,在把膠膜護貝在身分證 上。於八十九年一月底左右在龍潭鄉○○路六七三號住所偽造的。身分證是卯○ ○經由報紙收購而來的。我和卯○○共同偽造的」「我有與卯○○共組成犯罪集 團。只有我本人及卯○○。我們先計劃買進低價股票,再由卯○○拉抬股價,等 到股價至高價位後拋出。收集人頭戶的工作由卯○○處理,之後卯○○和我再共 同使用人頭戶選定下單時點、數量、價位、股票名稱配合拉高壓低個股股價以利 我們所安排之獲利帳戶當日或隔日沖銷來賺取差額暴利。選定冷門股、小型股利 用人頭戶來炒作股票使安排之獲利帳戶我、天○○、莊醫師、莊榮輝及曾慶雄等 人伺機出脫該個股股票即可獲取暴利」「我有四個途徑取得人頭戶的資料,一為 以報紙刊登專辦金卡及信用貸款之廣告誘使不特定人前去證券公司開戶,並告訴 我們帳戶號碼、營業員姓名及電話,以利我們下單買賣股票。二為找一個楊姓中 間人前去開戶,他找幾個戶頭及戶名我不知道。三為由卯○○自己持偽造身分證 至證券公司開戶。如午○○、巳○○等即是。四為我先購買王八卡打電話至證券 公司語音回報系統以測試方式找出開戶號碼即可取得不知情的開戶人之開戶號碼 ,再利用談話技巧取得營業員信任而順利下單。我沒有特別指定特定人頭戶至特 定證券公司開戶。違約交割人頭屬於卯○○的分工範圍,所以我不知情」「我早 於八十七年就開始有以違約不交割套利的計劃,但是因為我資金不夠及技巧不夠 純熟,所以就沒有付諸實行...(犯罪手法)自己發明的。犯罪動機為賺取利 潤。王八卡取得不知情投資人帳號的犯罪手法構想來自卯○○的楊姓朋友(介紹 人頭戶給卯○○的楊偉澤)給我一個電話介紹一位姓王的朋友,因為他也有以不 法手法拉抬股價,我就以電話和他聯絡商討合作的可能」「我大概從今年元月份 開始迄今年六月底以上述犯罪手法炒作股票。詳細獲利金額未統計...。我大 約給卯○○新台幣兩百多萬元。...」「(獲利戶頭)我、天○○、莊醫師、 莊榮輝及曾慶雄...」「...我有利用賴榮光的存摺來買賣股票...」「 ...賴榮光為我兒時的玩伴,我去找他使用誘騙方法代他炒作股票」「(台灣 證券交易所提供之你們集團違約交割買賣股票之股票名稱、獲利戶頭、違約人戶 頭、違約情形、違約金額、獲利金額等資料,是否實在)實在」「(你們集團有 沒有選定特定營業員共同參與犯罪、申○○或酉○○你認識)沒有。我認識申○ ○,但不認識酉○○」「(為何張佳萍、周秋月、賴勤忠、徐珍妹、戌○○、賴 雲珠及江春梅等由申○○及酉○○兩人所下單之戶頭與你炒作之股票時間點、股 票名稱均相同,且有獲利)因為申○○發現我所買的冷門股票都可以賣出且可以 獲利,所以申○○就問我怎麼會這麼準,後來我告訴他我有內線」。其於偵查中 復供稱:「(你們在中興路有無將買來之身分證變造作人頭戶)整個操作過程有 經過我同意,但找人頭之過程全交由卯○○處理。只是換相片再護貝而已... 」「(就一般而言,你如此作為所賺得之錢何在)我跟卯○○如此操作方式有賺 錢,但我仍會買其它股票有賠錢」「(你掌控獲利戶頭有何人)我、及我太太天 ○○、莊醫師、莊榮輝、曾慶雄、戌○○,另外部分是申○○提供戶頭詳細名字 我也忘了,曾慶雄、戌○○也是申○○提供給我的獲利帳戶」「(如何與申○○ 拆帳)他貪圖他的業績,我私下沒給他錢。但是我知道每次進出都會告訴他,他 都跑在我前面,可能獲利比我還多」「(每次拉抬股價都會與申○○、莊醫師溝 通)」申○○部分我獲利戶都由他那邊下單,他應該知道我的操作方式,莊醫師 之證券帳戶由我操作,...」等語。核渠二人所供情節大致相符,自堪採信。 (三)有關被告卯○○以假冒之稱謂或透過年籍不詳自稱「楊正道」及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老李」之成年男子,以每提供一個證券公司帳戶可得二千元或二千五百元之 代價,對外收購戊○○、寅○○之帳戶,或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或買賣股票需帳 戶為由,取得乙○○、未○○之帳戶等情,業據被告卯○○自白,並經戊○○、 寅○○、乙○○、未○○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二之(一) 之開戶資料在卷可憑。 (四)有關被告卯○○在報紙刊登專辦金卡等分類廣告,騙取林子樺、徐駿豪、鍾建華 、庚○○、辛○○、丁○○、亥○○、丙○○等人帳戶之情,業據被告卯○○自 白,並經上開人等分別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二之(二)之 開戶資料在卷可憑。 (五)有關被告卯○○購買身分證後,換貼照片,變造巳○○、午○○、辰○○、呂理 良、蕭維健等五人之身分證及鄭錦順之汽車駕駛執照,偽刻巳○○、午○○、辰 ○○、呂理良、鄭錦順五人之印章,及冒名開設帳戶之情,業據被告卯○○自白 ,並有鄭錦順之印章一個、貼有卯○○照片之鄭錦順汽車駕駛執照、蕭維健之身 分證各一張(換貼於辰○○、呂理良身分證上之卯○○照片,用畢後已取下), 及附表二之(三)所示之開戶資料附卷可憑。 (六)有關被告卯○○以證券公司之語音回報系統,取得證券公司客戶帳號。及以不詳 方式取得之癸○○、甲○○、己○○、丑○○、張家萬帳戶之情,業據被告卯○ ○自白,並有附表二之 (四)所示之開戶資料在卷可憑。 (七)有關被告卯○○偽造「午○○勞工保險卡」、購買支票九張、及向苗栗縣苗栗地 政事務所請領苗栗縣福星段第三0九一之十七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情,業據 被告卯○○自白,並有午○○勞工保險卡一件、支票九張、土地謄本一件在卷可 憑。 (八)有關被告卯○○,持變造之蕭維健身分證,前往桃園市○○路六八號立穎企業社 ,申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使用,並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一式四聯)偽造「蕭維健」之署名一枚,致使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 而核准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門供其使用之情。業據被告卯○ ○自白,並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一件在卷可憑。 (九)有關被告壬○○以獲利帳戶低價買進冷門股或小型股,利用當日沖銷或隔日沖銷 方式,獲取價差之日期、股票、金額,有附表三所示及附於偵查卷之違約交割股 票種類表、獲利帳戶買賣各種股票獲利金額表、各證券公司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 憑。 (十)有關違約交割人頭戶違約交割之股票、金額、被害券商虧損金額等,有附於偵查 卷之被害券商虧損金額表、違約人頭戶違約交割金額表等在卷可憑。 二、綜上所述,被告卯○○、壬○○共謀以獲利帳戶買進低價冷門、小型股票,再由 卯○○以人頭帳戶拉抬股價至高價位後,獲利帳戶伺機出脫持股予人頭帳戶,人 頭帳戶則放任違約不辦理交割之方式,以謀取價差之不法利益之犯行,應堪認定 。被告卯○○前開所辯尚非可採。又被告二人無其他正當職業,二人共謀以前開 方式謀取不法利益之期間長達半年,金額高達七百餘萬元,顯係以之為常業。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卯○○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卯○○所為,(一)其變造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二)其冒名開設證券 帳戶、銀行帳戶、申辦行動電話並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其偽造勞工保險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罪。此部分公訴人漏未提起公訴,惟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具 有方法結果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四)其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以詐欺為常業,利用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 交割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且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 詐欺之規定處罰。其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向集中交易市場下單,而犯上 開之罪,為間接正犯。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 公佈(二十一日生效),將原法定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規定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被告,依法應適用 修正前即八十六年五月九日生效施行之舊法。被告卯○○與壬○○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前階段行為,偽 造印文、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 後復持以行使,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與構 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目的即係為詐取財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末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件各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性、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違約交割之金額鉅大,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非輕、被害券商 虧損金額及被告犯罪後坦承大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示懲。 四、附表二之(三)所示各項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附表四之(一)(四)所示之物,係被告 卯○○、壬○○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物,係被告卯○○ 、壬○○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物品,或非被告所有之物或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 應由移案機關另行處理。 五、有關張佳萍、周秋月、賴勤忠、徐珍妹、賴雲珠、江春梅等獲利帳戶,或係本人 下單,或係本人親友下單,被告卯○○、壬○○並不認識渠等,亦未提供渠等股 票明牌,此據其等警偵訊、本院審理中分別供明在卷,且據被告壬○○所供「( 為何張佳萍、周秋月、賴勤忠、徐珍妹、戌○○、賴雲珠及江春梅等由申○○及 酉○○兩人所下單之戶頭與你炒作之股票時間點、股票名稱均相同,且有獲利) 因為申○○發現我所買的冷門股票都可以賣出且可以獲利,所以申○○就問我怎 麼會這麼準,後來我告訴他我有內線」,則其等在申○○之建議下買進與被告壬 ○○相同之股票,並非不可能。至酉○○並非被告之營業員,被告與之亦不認識 ,申○○雖是被告壬○○之營業員,但有關上開獲利帳戶均所有人本人或其親友 自行下單,依被告壬○○前開所供,尚無證據足認申○○參與操作。子○○係與 被告壬○○協議,由其出資及提供帳戶供壬○○代為買賣股票,如虧損壬○○全 數負責,獲利則壬○○可抽取七成利潤,無證據足認其對於壬○○以前開不法方 法操作股票知情。乙○○係遭自稱「李先生」之人以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為由騙去 開戶,自無犯罪故意;未○○是因自稱「楊正道」之人,以買賣股票需帳戶使用 為由,基於幫助立場提供帳戶;戊○○、寅○○雖係分別以每一帳戶二千五百元 及二千元之代價提供帳戶,但在一般證券交易市場上,為了抽取股票提高中籤機 率或為信用交易之故或為分散稅率等因素,使用多數帳戶買賣股票者,所在多有 ,因此借用帳戶並不當然表示即是供違法使用,亦無證據足認未○○、戊○○、 寅○○等人就被告以違約交割方式操作股票知情。綜此本院認上開人等與被告並 無犯意聯絡及行為擔,並此敘明。 六、移送併辦部分:本件被告係卯○○、壬○○二人,而移送併辦之被告則係辛○○ 、亥○○二人,非本院所得審究,自應退回併辦機關另行偵查處理。 七、被告壬○○俟到案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八十六年五月九日證 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惠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 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 ,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 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五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 六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 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之責。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罰則 (一) )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獲利帳戶 ┌──┬────┬─────────┬─────────────────┐ │編號│姓 名│帳 號│證 券 公 司 │ ├──┼────┼─────────┼─────────────────┤ │一 │壬○○ │0000-0000000號 │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天○○ │0000-0000000號 │" │ ├──┼────┼─────────┼─────────────────┤ │三 │賴榮光 │0000-0000000號 │ │ ├──┼────┼─────────┼─────────────────┤ │ │賴榮光 │0000-000000號 │ │ ├──┼────┼─────────┼─────────────────┤ │四 │曾慶雄 │0000-0000000號 │ │ ├──┼────┼─────────┼─────────────────┤ │五 │戌○○ │0000-0000000號 │ │ ├──┼────┼─────────┼─────────────────┤ │六 │子○○ │127g-0000000號 │ │ ├──┼────┼─────────┼─────────────────┤ │ │子○○ │0000-0000000號 │ │ ├──┼────┼─────────┼─────────────────┤ │ │子○○ │0000-0000000號 │ │ ├──┼────┼─────────┼─────────────────┤ │ │子○○ │551h-0000000號 │ │ ├──┼────┼─────────┼─────────────────┤ │七 │陳秀霞 │551h-0000000號 │ │ ├──┼────┼─────────┼─────────────────┤ │ │陳秀霞 │873v-0000000號 │ │ ├──┼────┼─────────┼─────────────────┤ │八 │莊榮輝 │00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人頭帳戶 (一)購買之帳戶 ┌──┬────┬────┬───────────────┬──────┐ │編號│姓 名│開戶日期│證 券 公 司 │帳 號 │ │ │ │ │ │ │ ├──┼────┼────┼───────────────┼──────┤ │一 │戊○○ │89.5.2 │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金華信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0000000號 │ │ │ │ │公司 │ │ ├──┼────┼────┼───────────────┼──────┤ │ │" │" │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89.5.3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二 │寅○○ │89.5.15 │僑銀新興分公司 │0000000號 │ ├──┼────┼────┼───────────────┼──────┤ │ │" │" │大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寶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賢分公司│0000000號 │ ├──┼────┼────┼───────────────┼──────┤ │三 │乙○○ │89.5.12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 │" │新竹商銀 │0000000號 │ │ │ │ │ │ │ ├──┼────┼────┼───────────────┼──────┤ │四 │未○○ │89.4.27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二)詐得之帳戶 ┌──┬────┬────┬───────────────┬──────┐ │編號│姓 名│開戶日期│證 券 公 司 │帳 號 │ │ │ │ │ │ │ ├──┼────┼────┼───────────────┼──────┤ │一 │林子樺 │89.2.25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二 │徐駿豪 │" │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89.2.14 │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89.2.25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三 │鍾建華 │89.1.29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大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89.1.25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四 │庚○○ │89.3.8 │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89.3.9 │大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金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五 │辛○○ │89.3.29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六 │丁○○ │89.1.24 │鴻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七 │亥○○ │89.3.24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華宇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八 │丙○○ │89.1.21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三)冒名開設之帳戶 ┌──┬────┬────┬──────┬─────────┬─────┐ │編號│冒用姓名│開戶日期│證券公司名稱│犯 罪 態 樣 │帳 號│ ├──┼────┼────┼──────┼─────────┼─────┤ │一 │午○○ │89.1.13 │寶來證券股份│ │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龍潭│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二 │" │89.1.14 │金鼎證券股份│ │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新竹│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三 │" │89.1.14 │復華綜合證券│卯○○持變造之葉榮│0000000號 │ │ │ │ │股份有限公司│青身分證,於八十九│ │ │ │ │ │竹北分公司 │年一月十四日前往復│ │ │ │ │ │ │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竹北分公司開戶│ │ │ │ │ ││,於 │ │ ├──┼────┼────┼──────┼─────────┼─────┤ │四 │巳○○ │89.2.11 │建宏證券股份│ │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桃園│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五 │" │" │新竹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黃肇│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 │財身分證,前往新竹│ │ │ │ │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冒用巳○○之名開戶│ │ │ │ │ │ │,並於: │ │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 託契約 │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 │三、認購(售)權證│ │ │ │ │ │ │ 風險預告書 │ │ │ │ │ │ │偽造「巳○○」之署│ │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 │" │華信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黃肇│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竹北│財身分證,前往華信│ │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竹│ │ │ │ │ │ │北分公司,冒用黃肇│ │ │ │ │ │ │財之名開戶,並於:│ │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 託契約 │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 │三、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 料表 │ │ │ │ │ │ │四、櫃檯買賣確認及│ │ │ │ │ │ │ 同意書 │ │ │ │ │ │ │五、聲請書及買賣交│ │ │ │ │ │ │ 易名免辦交割同││ │ │ │ │ │ 意書 │ │ │ │ │ │ │六、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 │偽造「巳○○」之署│ │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七 │呂理良 │89.4.6 │三陽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呂理│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樹林│良身分證,前往三陽│ │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樹│ │ │ │ │ │ │林分公司,冒用呂理│ │ │ │ │ │ │良之名開戶,並於:│ │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 託契約 │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 │三、委託人交割款券│ │ │ │ │ │ │ 劃撥同意及聲明│ │ │ │ │ │ │ 書 │ │ │ │ │ │ │四、櫃檯買賣確認及│ │ │ │ │ │ │ 同意書 │ │ │ │ │ │ │五、徵信與額度審核│ │ │ │ │ │ │ 表 │ │ │ │ │ │ │六、確認開戶書 │ │ │ │ │ │ │七、票據交換所第二│ │ │ │ │ │ │ 類票據退票資料│ │ │ │ │ │ │ 查詢簡覆表 │ │ │ │ │ │ │八、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 │偽造「呂理良」之署│ │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九、認購(售)權證│ │ │ │ │ │ │ 風險預告書 │ │ │ │ │ │ │偽造「呂理良」之署│ │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 │ ├──┼────┼────┼──────┼─────────┼─────┤ │八 │" │89.4.7 │合泰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呂理│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 │良身分證,前往合泰│ │ │ │ │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冒用呂理良之名開戶│ │ │ │ │ │ │,並於: │ │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 託契約 │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 │三、櫃檯買賣確認及│ │ │ │ │ │ │ 同意書 │ │ │ │ │ │ │四、徵信資料表 │ │ │ │ │ │ │五、認購(售)權證│ │ │ │ │ │ │ 風險預告書 │ │ │ │ │ │ │六、銀行開戶契約書│ │ │ │ │ │ │偽造「呂理良」之署│ │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七、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 │偽造「呂理良」之署│ │ │ │ │ │ │名一枚、印文二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辰○○ │89.4.8 │永利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台大│銘身分證,前往永利│ │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 │ │大分公司,冒用陳澤│ │ │ │ │ │ │銘之名開戶,並於:│ │ │ │ │ │ │一、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 │二、聲明書 │ │ │ │ │ │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 │ │ │ │ │ 、同意書及款券│ │ │ │ │ │ │ 轉撥同意書 │ │ │ │ │ │ │四、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 託契約 │ │ │ │ │ │ │五、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偽造「辰○○」之署│ │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十 │" │89.4.8 │日盛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景美│銘身分證,前往日盛│ │ │ │ │ │分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景│ │ │ │ │ │ │美分公司,冒用陳澤│ │ │ │ │ │ │銘之名開戶,並於:│ │ │ │ │ │ │一、客戶開設有價證│ │ │ │ │ │ │ 券集中保管帳戶│ │ │ │ │ │ │ 申請書 │ │ │ │ │ │ │二、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 料表 │ │ │ │ │ │ │三、知會書 │ │ │ │ │ │ │偽造「辰○○」之署│ │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 │ │ │ │ │ │ ├──┼────┼────┼──────┼─────────┼─────┤ │十一│" │89.4.10 │時代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松山│銘身分證前往時代證│ │ │ │ │ │分公司 │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 │ │ │ │ │ │分公司,冒用辰○○│ │ │ │ │ │ │之名開戶,並於: │ │ │ │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 託契約書 │ │ │ │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 券開戶契約書 │ │ │ │ │ │ │三、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 │四、 │ │ ├──┼────┼────┼──────┼─────────┼─────┤ │十二│" │89.4.10 │宜進證券股份│卯○○持變造之陳澤│0000000號 │ │ │ │ │有限公司 │銘身分證前往宜進證│ │ │ │ │ │ │券股份有限公司,冒│ │ │ │ │ │ │用辰○○之名開戶,│ │ │ │ │ │ │並於: │ │ │ │ │ │ │一、證券商客戶開設│ │ │ │ │ │ │ 有價證券集中保│ │ │ ││ │ │ 管帳戶契約書 │ │ │ │ │ │ │二、客戶自填徵信資│ │ │ │ │ │ │ 料表 │ │ │ │ │ │ │三、委託人買賣證券│ │ │ │ │ │ │ 聲明書、同意書│ │ │ │ │ │ │ 、確認書 │ │ │ │ │ │ │四、委託買賣證券受│ │ │ │ │ │ │ 託契約書 │ │ │ │ │ │ │五、櫃檯買賣有價證│ │ │ │ │ │ │ 券開戶契約 │ │ │ │ │ │ │六、確認函 │ │ │ │ │ │ │七、票據退票資料查│ │ │ │ │ │ │ 詢簡覆單 │ │ │ │ │ │ │偽造「辰○○」之署│ │ │ │ │ │ │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語音測試或其他不詳方式取得之帳戶 ┌──┬────┬────┬───────────────┬──────┐ │編號│姓 名│開戶日期│證 券 公 司 │帳 號 │ │ │ │ │ │ │ ├──┼────┼────┼───────────────┼──────┤ │一 │癸○○ │89.2.29 │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 │ │ │ ├──┼────┼────┼───────────────┼──────┤ │ │" │" │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 │ │ │ ├──┼────┼────┼───────────────┼──────┤ │二 │甲○○ │89.5.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89.5.3 │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三 │己○○ │89.4.27 │大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龍山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中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89.4.28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 │" │"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號 │ │ │ │ │ │ │ ├──┼────┼────┼───────────────┼──────┤ │四 │丑○○ │89.3.1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0000000號 │ │ │ │ │ │ │ ├──┼────┼────┼───────────────┼──────┤ │五 │張家萬 │89.5.23 │金華信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0000000號 │ │ │ │ │公司 │ │ └──┴────┴────┴───────────────┴──────┘ 附表三:獲利帳戶獲利金額表 ┌──┬────┬─────────────────┬─────────┐ │編號│姓 名│ 股 票 │獲利金額(新台幣) │ ├──┼────┼─────────────────┼─────────┤ │一 │壬○○ │福壽、福益、怡華、江申、永信、南港│1,085,300元 │ │ │ │、和成 │ │ ├──┼────┼─────────────────┼─────────┤ │二 │戌○○ │味王、福壽、台榮、佳格、天仁、臺達│126,700元 │ │ │ │化、達新、上曜、東陽、福益、大東、│ │ │ │ │怡華、偉全、昶和、中電、春源、彰源│ │ │ │ │、台航 │ │ ├──┼────┼─────────────────┼─────────┤ │三 │曾慶雄 │福壽、台榮、達新、福益、偉全、昶和│421,800元 │ │ │ │、江申、中電、永信、南港、台航 │ │ ├──┼────┼─────────────────┼─────────┤ │四 │天○○ │福壽、台榮、佳格、天仁、達新、上曜│3,197,250元 │ │ │ │、東陽、福益、大東、台富、怡華、偉│ │ │ │ │全、昶和、春源、彰源、山隆、台航 │ │ ├──┼────┼─────────────────┼─────────┤ │五 │子○○ │永信、盛餘、南港、精元 │160,200元 │ │ │ │ │ │ ├──┼────┼─────────────────┼─────────┤ │六 │莊榮輝 │福壽、江申、永信、盛餘、彰源、南港│1,955,950元 │ │ │ │、精元 │ │ ├──┼────┼─────────────────┼─────────┤ │七 │陳秀霞 │彰源、南港 │424,600元 │ │ │ │ │ │ ├──┼────┼─────────────────┼─────────┤ │八 │賴榮光 │和成 │47,100元 │ │ │ │ │ │ ├──┼────┼─────────────────┼─────────┤ │ │合計 │26種股票 │7,418,900元 │ │ │ │ │ │ └──┴────┴─────────────────┴─────────┘ 附表四: (一)卯○○被查獲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變造之蕭維健身分證上卯○○照片一張。 二、變造之鄭錦順汽車駕駛執照上卯○○照片一張。 三、壬○○合作金庫存款存摺一本。 四、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存摺一本。 五、印章四顆(壬○○三顆、鄭錦順印章一顆)。 六、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一件。 七、傳訊王二台。 八、行動電話三支。 九、買賣股票資料乙疊。 十、炒作股票資料乙疊。 十一、電腦零件乙袋 (二)卯○○被查獲供犯罪預備之物: 一、壬○○安泰商業銀行存款存摺一本。 二、壬○○百年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一本。 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支票九張。 四、土地謄本一件。 五、偽造之午○○勞工保險卡乙張。 (三)卯○○購買之身分證: 一、辰○○、呂理良、許明貴、陳清福、李榮哲、張世正、楊義榮之身分證各一張。 (四)壬○○被查獲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壬○○所有行動電話一支。(被告壬○○供稱:因犯罪獲利所得而購買,用來聯 絡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