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二七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偽造之「甲○○」印章壹枚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甲○○ 」印文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底左右,在台北市○○區○○路台北市監理 處內,拾獲甲○○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一枚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 占入己,並意圖為自己得免繳付市內電話電信費及呼叫器月租費之不法利益,先 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在台北縣中和市某處,利用不知情且不詳姓名之人士,偽刻 「甲○○」之印章一枚,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許,持「甲○○」 之身分證及上開偽刻印章,前往台北縣永和市○○路四六一號全超訊量販店,向 店長丙○○佯稱欲代老板「甲○○」申請裝設市內電話及呼叫器,使丙○○誤信 乙○○係「甲○○」之代理人,而利用不知情之丙○○,偽填「甲○○」名義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無線電叫人個人傳呼業務租用申請 書之私文書各一紙,並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蓋章偽造 「甲○○」之印文一枚,意以「甲○○」為申請人,持至台北縣永和市○○路○ 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雙和營業處提出辦理市內電話門號及呼叫器號碼之申請 ,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幸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雙和營業處承辦人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未遂。 二、案經台北縣永和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游雙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於警訊、偵審中所述情節相 符,並經被害人甲○○在警訊中陳述綦詳,復有「甲○○」名義之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無線電叫人個人傳呼業務租用申請書影本附卷可 稽及偽刻之「甲○○」印章一枚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咸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詐欺得利 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詐欺得利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得逞,為未遂犯;其利用 不知情之不知名人士偽刻「甲○○」之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丙○○行使偽造「甲 ○○」名義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無線電叫人個人傳呼 業務租用申請書,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固 疏未引用刑法二百十六條之罪,但起訴書內對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已有論 及,本院自得一併審酌;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二紙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教 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偽造之「甲○○」印章一枚及偽造之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甲○○」印文一枚,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宣告沒收。至本件偽造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無線電 叫人個人傳呼業務租用申請書,因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行使,已非被告 所有,則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宏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 秋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 詩 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