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乙○○○股份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十六號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八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