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0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徐子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