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中旬起,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而購買擅自重製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哥公司)享有著作權 之日本連續劇「另一個天堂」影音光碟,意圖出租散佈而陳列於其位於北縣土城 市○○路十六號之「金像影音光碟」店內,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十八時許為 警查獲,並扣得前開販售之非法重製「另一個天堂」影音光碟一組八片。因認被 告乙○○涉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哥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華哥公司撤回告訴(見告訴人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撤回告訴狀),依照首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翠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