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二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原告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 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被告答辯狀及更正答辯狀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