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五六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王屏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