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5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六八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九 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北監六字第裁四0─Z0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 原舉發通知單號碼:第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係車牌號碼KU─八二五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所有人即東億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北監六 字第裁四0─Z00000000號裁決書乙紙附卷可稽,並非異議人甲○○, 本件異議人甲○○既非受處分人,揆之上揭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潘 長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