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四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