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八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謂: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在台北縣永 和市○○路○段一二九號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永和店一二五 號包廂內,夥同十餘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不詳之方 式破壞該包廂之大理石桌,足生損害於錢櫃公司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之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旻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