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二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金像影音光碟店負責人,明知「夏之雪」、「百年物語 」、「真夏的聖誕節」三部影片,係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著作物 ,竟未經著作權人昇龍國際公司許可,意圖營利,以所購得之VCD片,擅自再 予以重製成VCD片,並予以公然陳列出租不特定人觀賞。嗣於民國九十一年一 月九日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九十二號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三 部影片VCD片二十一片。因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灥嵓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