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課 被 告 甲○○ 住彰化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關於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 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辯論終結,原告嗣於辯論終結後 之同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 官 余來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