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 九0五、一0八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 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計貳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著作權法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一一二二七 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月十一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及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要件及刑罰範圍,前者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且前者不以意圖營利為要件,後者須以意圖營利為 要件,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較有利 於被告。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所犯罪名又屬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計二十一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屏 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璧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號│影 片 名 稱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專屬授權範圍 │扣案片數│ ├──┼────────┼─────────┼───────┼────┤ │一 │怪醫杜立德2 │美國二十世紀福斯影│VHS、VCD│二片 │ │ │ │片公司 │DVD型式之銷│ │ │ │ │ │售及出租權利 │ │ ├──┼────────┼─────────┼───────┼────┤ │二 │臥虎藏龍 │美國哥倫比亞三星影│同右 │四片 │ │ │ │片公司 │ │ │ ├──┼────────┼─────────┼───────┼────┤ │三 │美國甜心 │同右 │同右 │四片 │ ├──┼────────┼─────────┼───────┼────┤ │四 │霹靂嬌娃 │同右 │同右 │二片 │ ├──┼────────┼─────────┼───────┼────┤ │五 │魔戒首部曲─魔戒│美國新線公司(係專│同右 │九片 │ │ │現身 │屬授權中環股份有限│ │ │ │ │ │公司,該公司再專屬│ │ │ │ │ │授權中藝國際影視股│ │ │ │ │ │份有限公司,該公司│ │ │ │ │ │再專屬授權得利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