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36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四、二О六四八、二一О六五、二一三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 實 一、宇○○前曾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簡字四三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上訴後,由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簡上字第六七五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本件累犯》。緣辰○○(另行審結)自九十一年五月間某日起,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二七○巷十四號九樓,以「祥家公司」、「祐融公司」、「捷偉公司」為名,於九十一年八月中旬某日邀集宇○○任業務員,負責從事招攬並代辦信用貸款之業務,以核貸金額百分之四至五之金額作為薪資。宇○○與辰○○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宇○○以自己所提供之市內或行動電話,刊登報紙、散發代辦貸款小廣告或客戶介紹等之方法,招攬急需用錢,惟因信用不佳或欠缺信用證明文件,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人,以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簡稱扣繳憑單)之方式,為附表所示酉○○等人向臺北市○○○路四段一○七號三樓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臺北分公司(下稱首都銀行),代辦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詳細核貸金額、冒用公司行號名稱、核貸成功與否如附表所示)。其申請貸款方式係由附表所示酉○○等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資料,A○○(已審結)負責透過電腦網路蒐集冒用之公司行號資料,辰○○再以每件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委託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L○○(已審結),依所蒐集之公司行號資料偽造貸款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扣繳憑單,但因L○○不諳電腦操作,另以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每件二百元、偽造扣繳憑單每件三百元之代價,委託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C○○(已審結)設計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格式、字體並加以偽造,迨偽造完成後,再由L○○轉交辰○○集團,復由V○○(已審結)按各該偽造文件上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資料,利用臺北縣新莊市之不知情的刻印店偽造如附件所示客戶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章後,交予集團內櫃檯人員巳○○、徐嘉妤(已審結)於如附件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上,分別偽造如附件所示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文,嗣後並將前開偽造之印章交予Q○○(已審結)保管,而偽造如附件所示之客戶分別在各公司行號任職之服務(在職)證明書後,由U○○(已審結)以郵件或親送之方式,將貸款申請書及偽造信用證明文件送交首都銀行,辰○○並於公司內裝設十三線電話供辰○○集團應付首都銀行徵信人員徵信使用,迨送件徵信通過後,首都銀行知情之襄理丑○○(另行審理)即去電通知辰○○,辰○○再委託L○○陪同貸款人前往首都銀行辦理對保手續,使首都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對於貸款人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有所誤認,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及開辦費用後核撥款項,L○○再會同貸款人持提款卡提領貸款,由貸款人將代辦費用及偽造信用證明文件費用交予L○○,由L○○轉交辰○○,足生損害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首都銀行。 二、案經首都銀行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宇○○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不知係違法云云。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辰○○所經營之「祥家公司」擔任業務員,並為計程車司機酉○○以在其他公司任職之名義,向首都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核與被告即貸款戶酉○○所供、其餘業務員即被告U○○、玄○○、B○○、未○○、I○○、F○○、丙○○、Q○○、A○○、L○○等人所供互核一致,並與證人即首都銀行徵信科科長王俊程、消費金融業務部代科長張維玫、張慧玲及曾里沙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六六五頁至第六八九頁),復有首都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委託書、首都銀行信用貸款評分表、首都銀行進件初審報告表、如附表所示之人持以向首都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公司行號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及薪資明細表影本、身分證影本、財政部金融局之調件明細表、銀行信貸廣告單、名片、市內電話費收據、筆記簿、權威、達允公司執照、行動電話SIM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在卷足憑,另有市內電話機十三臺、傳真機一臺、電腦設備一套電話線路板二片、白板二面及偽刻之印章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辯稱其不知此為違法行為,要屬卸責之詞,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次數、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謀生職業,則均非所問。查被告宇○○製作三合一資力證明文件方式與酉○○等附表所示貸款人共同向首都銀行詐財,俟貸款人詐得款項後,即收取核貸金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為代辦費及偽造信用證明文件費用八千元,被告顯有反覆以為不特定之貸款人偽造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及扣繳憑單,持向首都銀行詐財牟利,並以之為常業甚明。又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係關於當事人服務、能力之證明,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則係扣繳義務人記載納稅義務人扣繳稅額情形,供申報稅捐之文書,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等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扣繳憑單)及偽造特種文書(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扣繳憑單)及特種文書(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辰○○等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特種文書罪部分,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並加重其刑。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認被告與辰○○等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貸款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行,然該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關係,雖未論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之。被告以一行使行為,同時同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常業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不惜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以詐騙金融機構之方式,使如附表所示酉○○等貸款人詐貸款項,破壞金融交易秩序,紊亂市場經濟,所生危害非淺、且於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志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附表 ┌──┬───┬────────┬────┬────┐ │編號│貸款人│冒用之公司行號 │核貸金額│備 註│ ├──┼───┼────────┼────┼────┤ │一 │P○○│鴻昌金屬工程行 │十五萬元│核貸 │ ├──┼───┼────────┼────┼────┤ │二 │甲○○│登奕塑膠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三 │M○○│聯合齒輪廠 │四十萬元│核貸 │ ├──┼───┼────────┼────┼────┤ │四 │H○○│速力屋工程有限公│二十五萬│核貸 │ │ │ │司 │元 │ │ ├──┼───┼────────┼────┼────┤ │五 │酉○○│鑫和汽車商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六 │T○○│高昇工程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七 │癸○○│二友企業有限公司│十五萬元│核貸 │ ├──┼───┼────────┼────┼────┤ │八 │黃瑞崇│營達木箱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九 │K○○│漢崴環保工程有限│十五萬元│核貸 │ ├──┼───┼────────┼────┼────┤ │十 │N○○│旗豐國際貿易有限│三十五萬│核貸 │ │ │ │公司 │ │ │ │ │ │公司 │元 │ │ ├──┼───┼────────┼────┼────┤ │十一│午○○│台北噴砂油漆工程│二十萬元│核貸 │ │ │ │行 │ │ │ ├──┼───┼────────┼────┼────┤ │十二│a○○│美帝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 │ │元 │ │ ├──┼───┼────────┼────┼────┤ │十三│地○○│營利興業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十四│丁○○│鑫和汽車商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五│宙○○│開丞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六│J○○│金達輝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七│G○○│寰宇製版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十八│W○ │艾力達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九│辛○○│金型模型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十│X○○│百信針織廠股份有│二十萬元│核貸 │ │ │ │限公司 │ │ │ ├──┼───┼────────┼────┼────┤ │二一│亥○○│將賀營造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二│S○○│銘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二三│戊○○│公將企業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四│Y○○│冠群電話器材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二五│D○○│佑其企業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六│黃○○│營首營造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 │ │元 │ │ ├──┼───┼────────┼────┼────┤ │二七│林淑貞│寰宇製版有限公司│十五萬元│核貸 │ ├──┼───┼────────┼────┼────┤ │二八│E○○│頭興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二九│Z○○│鴻宇電機工程有限│二十萬元│核貸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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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